评证券法修改:兴利除弊 时变法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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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0:31 证券日报 | |
本报评论员 胡冠 经过三次审议、历时两年多修改出台的新的《证券法》,概括和总结了自证券法颁布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理论和实践的成果、经验和教训,它的诞生,必然大大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建设,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说:“法律常常在最初使它产生并使它合理的情况不复存在时,仍然继续有效。”1999年7月实施的《证券法》是在亚州金融危机的国际背景下制定的,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带有很多局限。六年多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不断向前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古人云:时变则法移。与原来的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主要在七个方面取得了突破: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作出了重新规定。 大力推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修定后的《证券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加强权益保护力度。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新修定的《证券法》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新修定的《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申请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证券法》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结算风险。 在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在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新修定的《证券法》增加了五个方面的相应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增加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严重违法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为市场创新、发展预留空间。对于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做出了修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