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管理办法反馈如流 重在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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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 11:40 中国经营报 | |||||||||
在两批股改试点的基础上,证监会日前公开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改办法》)。记者获悉,截至8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日),证监会已收到大量来自各方的反馈,其中正面反馈占据主流。 “按照原来的规定,要先由上市公司提出股改方案,再由董事会进行审议,现在不需要董事会审议了,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提出方案,再由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就
但是针对如何具体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各方依然对《股改办法》提出了新建议。 防下跌:承诺减持价 《股改办法》明确提出了维护股价稳定的概念:“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大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 “管理层稳定市场的用意是好的。”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肯定了管理层的初衷,但他同时指出,要求上市公司对稳定股价做出承诺存在问题。“一方面这种承诺比较含糊;另一方面,大股东是否有能力并且应该对股价做出承诺也存在问题。因为要求大股东稳定股价严格说甚至有操纵市场之嫌。”华生建议,应该要求大股东做出在什么价位之上减持股票的承诺,“这同样也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为了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股改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份的出售限制,即所谓“锁一爬二”规则。但知名市场人士张卫星认为,这个规定可能导致股改风险后置。 张卫星认为,除了公司价值本身,市场供求关系也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市场价格必须由所有股票参与价格形成。按照现在的股改办法,非流通股在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以后,仍然不能参与价格形成的过程,因此对价过低的问题虽然暂时不明显,但是这种风险可能要到非流通股真正上市流通以后才会暴露出来。“从另一个方面讲,目前取得对价的投资者可能不会承担风险,而由未来的投资者承担。”张卫星说。 但郑培敏并不赞同张卫星的说法。他认为,所谓风险后置的问题有把潜在风险夸大的嫌疑,实际上过分夸大了大股东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欲望。“如果不是管理层力挺股改,可能有2/3的公司并没有参与股改的冲动。因为很多公司大股东原本并没有减持的计划,而且即便大股东减持股票,股价也未必就一定会下跌。” 而华生则认为,这一风险客观存在,但可以通过同时规定减持价格的方式加以规避。 防操纵:限定投票率 按照《股改办法》的相关规定,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华生认为,这与以前相比是一个进步。但他同时建议,上述提法中的“可以”应改为“必须”,只有如此,投资者在否决方案时心里才真正有了底,否则方案一旦被否决,就有可能使股改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搁置。 他还进一步指出,股改全面铺开后,投票率可能会逐渐下降,目前已经出现了这种趋势,而一旦投票率过低,就可能出现人为操纵。他建议,应该设置一个投票率底线,这个比例可以在30%~50%之间。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达到规定的投票率,可以延长停牌时间,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快参与表决。 另据郑培敏透露,原先计划中的股改管理办法中曾经有“鼓励或建议上市公司以送股以外的方式,例如缩股、认沽权证等不产生扩容压力的方式来支付对价”的条款。而现在公布的股改管理办法却把这一条款取消了。他认为证监会应该对支付对价的方式提出一个导向性意见,以免上市公司把对价简单等同与送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