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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热望新证券法 专家直谏投资者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12:15 中国经营报

  作者:胡朝辉 来源:中国经营报

  千点再度逼近,越来越多的市场人士意识到,坚定投资者信心必须从改善市场的法治环境入手。由此,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备受瞩目。

  长期研究《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在接受
《中国经营报》采访时建议,立法者可以在《证券法》中单立一章,全面规定投资者的一系列权利,“如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监督权、获知权和隐私权等。”

  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就如何在新的《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了诸多学术建议。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利应当是《证券法》的重中之重。”刘俊海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推动股东权益保护事业,刘俊海教授建议证券监管机构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并建议新《证券法》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为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他认为有必要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但从目前各界反应来看,是否应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始终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人担心实行集团诉讼制度后告状的人太多,影响社会稳定。

  而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家吴高臣向《中国经营报》表示:“《民事诉讼法》中有代表人诉讼,它虽然同集团诉讼有差别,但作用基本相同,如果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没问题,实行集团诉讼也不会有太大问题。”他认为,如果不实行集团诉讼,受损害的广大投资者和被告的诉讼成本“会很高”。

  刘俊海对投资者保护基金情有独钟。按照他的想法,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治理机构应该在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加以明确。

  对于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保证金如何取回,此前央行和证监会曾出台相关办法。而刘俊海博士认为,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应该有优先取回权,《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应该对这一点有所考虑。“股民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本来是预防股民不诚信,反而产生了券商不诚信。”

  此外,刘俊海也强调,立法者应当引导和鼓励投资者教育,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

  “两法”同步协调

  “2005年可谓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年。《公司法》与《证券法》同步修改,可谓十年不遇。”刘俊海教授向《中国经营报》表示。

  事实上,如何协调两法关系已经成为本次《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焦点之一,因《证券法》和《公司法》密切相关,而且两部法律目前都处于修订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日前曾公开表示:“现行《证券法》与《公司法》对资本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影响至深,但两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证券法》的修改也必然要求《公司法》做出相应的修改。”

  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建议,普通公司设立制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涉及公司组织结构的社会关系,应当由《公司法》规定,例如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关联交易制度等等。而证券公开发行与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则应当在《证券法》中进行调整。

  刘俊海解释说,“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至少应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特殊公司制度(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服务机构)和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刘俊海认为,为确保证券市场的创新活力,《证券法》应尽量鼓励证券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凡是由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调整的内容,原则上《证券法》不宜作出规定。”

  刘俊海随后还就《证券法》修订工作提出了其他建议,例如扩大证券市场自治空间,鼓励证券市场创新;增强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能力;重视证交所自律监管等等。

  “发展是硬道理。”刘俊海教授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应当废除阻碍资本市场创新的制度安排,允许证券发行人自由创设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的证券品种,同时加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他还建议切实降低公司的上市门槛,提高证券交易活动的自由度,允许依法融资融券和“T加0”的交易方式,扩大合法资金入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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