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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融资融券毋因谨慎影响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0: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刘晓忠

  日前,深沪交易所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性框架初步形成。《细则》对融资融券的交易期限、保证金比例、抵押证券折算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从这些详细规定可以看出,管理层对该业务表现出了相当的谨慎性。

  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较严格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新业务的试错成本和监管成本。“从严处理”虽然降低了监管难度,但会一定程度上牺牲市场效率,并可能使新业务的一些关键性功能无法有效发挥。

  笔者认为,进一步厘清有关规则很有必要,而市场发展也需要留有更多空间。

  首先,《细则》对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发生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等。对此作出的严格限制,立意是避免个人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操纵股价,以保证市场的稳定,然而不论是从逻辑和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中看,这种限定并不完全有效。

  这种对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严格控制,是从静态的价格本身作出限定的,如果投资者卖出的是走势趋跌的品种,即便静态限制其卖出价格也很难改变其下跌趋势,且无法限制其操纵股价行为,做空者完全有办法影响其所抛出股票走势,如一次抛出少量股票以引跌,市场跟进后再在合适时间和价位抛出其余的股票,然后再低价买进该股票还券。另一方面,报价上的严格控制提高了做空成本,限制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并可能使其成为有做空机制无做空空间的“花瓶机制”。因此,仅做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这一条就表明,做空机制可能形式大于内容。

  笔者认为,试点期间为减少市场震荡,在报价方面作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如果从动态价格方面进行限定,而不是静态锁定量价,效果会好得多。如严格要求投资者要做空的股票必须呈报升成交(包括零报升成交),禁止对报降成交的股票做空,对于融资买入的限制恰好相反。这种安排既可以防止市场对一些股票追涨杀跌,又可以有效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其次,过多的限制很容易强化监管本位,而弱化市场固有功能的发挥。从对融券卖出的价格限制,到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和日均波动幅度的限制,制定精确度如此高的定量指标固然便于操作,但留给市场发挥的空间相应就小了,容易强化监管本位思维,影响到市场效用的正常发挥。

  融资融券作为一项新的业务,谨慎是必要的,但其前提应该是严格明晰市场与监管的边界,同时为市场预留足够的空间。唯有如此,融资融券业务才能不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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