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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侵权案凸显法律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4:43 第一财经日报

  刘晓忠

  热炒了多时的A50股指期货侵权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10月11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最近,有法律专家表示,《证券法》赋予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赋予其公布即时行情的义务,以此维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平衡,因此,上证信息作为上证所独家授权的证券信息经营机构,对于上证所证券信息拥有合法权利;同时认为,新华富时的指数属于衍生产品范畴,而上证信息提供的信息是其基础,权利的衍生不能忽略基础权利这个前提,衍生权利不可能超越基础权利的范畴。这种观点针锋相对地对新华富时的反诉理由进行了专业方面的反驳。

  本来这一案件就很特殊,现在加上法律专家的专业性阐释,似乎意味着该案不用开庭,胜败就可以断言了。然而,从纯粹法律角度讲,法律专家的阐释并不一定很专业;同时,如果站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深化的高度来看,这一案件所折射出来的信息确实很丰富。

  首先,关于A50股指期货,不仅是个单纯的金融信息权利人

维权的商业案,它已经演变为涉及中国资本市场安全和定价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真正导致中国资本市场安全性威胁和定价权丧失的,不是新加坡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开发了中国A股市场的股指期货或期权,而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效率和监管水平的提高,交易的便利性、高效性和健全有效的监管,以及为投资者和供给者派生出来的监管红利。倘若缺乏这些基础,以安全和定价权旁落为主的利益诉求,将可能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最终失去市场的效率和活力。

  其次,这一官司显露了《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的法律盲区,即

股票基本信息的属性问题。从相关规定看,隶属于上证所、深交所的上证信息公司和深证信息公司,具有排他性的信息发布权,但这两家公司获得发布信息的排他权利,并不能说明这些信息属于这两家公司所有,否则,很容易导致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和闭塞,造成资本市场信息的垄断。这种垄断,从市场角度看,并不利于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更多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案件涉及证券市场信息管理、发布、传播等更为一般性的问题。

  有关专家所提出的上证信息公司对股票基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准确地理解,是信息发布的权利和义务,而非股票交易信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基础权利和衍生权利的问题。

  上证或深证信息公司,所获得的是信息的排他性发布权,而非信息的所属权。这种排他性权利,既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同时也是必尽义务。即信息是公共的,两公司必须保证数据来源的原创性、全面性和准确及时性等,同时,两公司也因为获取了这样的垄断权而得到了相应的报酬。

  当然,新华富时向上证信息公司获取的是该公司转发的上市公司的信息,还是在提供给新华富时信息前,上证信息公司已对信息进行了额外整理、加工后的信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是分辨信息是公共信息还是额外加工后收费信息的关键。

  然而,双方起诉的基础实际上是合同的相关内容,这反映了当初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的解释,这可能是双方诉诸于法律的关键,其他如股票交易基础信息的性质等,都是由这场诉讼所引发出来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可能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作者为北京普蓝诺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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