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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律师事务所遭诉凸现法律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9: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宏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直以顾雏军代理人身份出现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日前被*ST科龙正式告上法庭,指控其获得了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律师费却只为顾雏军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在今年3月份举行的中国证监会处罚听证会上违反了《律师法》第34条所确定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因而要求判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退还公司已支付的400万元律师费及利息。

  尽管对于德恒律师事务所最终是否真的“拿钱不干活”和违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坊间尚存不少争议,但由公司法律顾问到个人法律服务提供者,由受人尊敬的专业法律顾问突然演变成被告,德恒律师事务所一夕间闪电般地身份转换,相信连它自己也有点始料不及。

  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指控和返还律师费之诉,北京德恒可能既感到突兀,又感到冤枉。毕竟说它拿了钱没做事,这与事实可能有些出入。因为,鉴于当时顾雏军系ST公司董事长的法定身份,到底是为顾雏军个人办事,还是为*ST科龙做事,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毕竟,目前尚没有相应的规则来明确界定董事长个人和公司之间在牵涉公司事务时的“公私”划分。

  换言之,北京德恒可能无法从法律上来判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在因涉及公司事务而应承担责任时,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究竟是为公司提供的,还是为董事长个人提供的。因为道理很显然,北京德恒不可能一开始就对其所服务的对象做“有罪推定”。而对*ST科龙来说,却可能认为其诉求是自然而然,甚至是顺理成章的事,“拿了钱不做事,世间哪有这样便宜的事”?再说了,公司是公司,顾雏军是顾雏军,顾雏军虽是董事长但二者终是不同的个体,更何况其还似乎抓住了北京德恒的“命门”———涉嫌在参与处罚听证会上违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而这是被《律师法》第34条和《纪律规范》第28条严格禁止的行为,其要求返还律师费的诉求自然而正当。

  因此,不管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还是*ST科龙,显然对该案都有话要说。不过,有话要说不等于就有法律根据,也不等于其在事实上就能站得住脚。毕竟,法律诉讼是讲究证据的,而证据的有效与否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究竟有多大,是需要法律规则来判定的,而问题恰恰出现在这一环节上———法律规定不足,有隙可乘。

  实际上,正是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健全、不完善,尤其是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范围的规定过于粗疏,而《律师法》和《纪律规范》对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大而化之规定,导致了该项尴尬法律争议的发生。这其实也凸现了法律的尴尬,值得立法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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