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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年第一罚 新法为何温柔似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3:19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每经评论员

  近日,证监会对汉唐闽发6位高管处以“极刑”。所谓“极刑”,当然不是指对这些高管中的某些人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而是对6名高管处以永久性市场禁入。

  一道红字禁令,对这6位高管永久关闭了资本市场的大门。对于资本玩家而言,这相当
于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本钱。欧美国家的市场禁入与赔偿性罚款,是规范市场主体屡试不爽的利器,我们朝这一方向跨出了一只脚。

  汉唐闽发的高管受罚之所以备受瞩目,那原因倒不在于处罚本身,而在于施罚的主体。自今年1月1日开始,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证监会在争议之下获得准司法权的资格,地位大大增强。笔者关注的是,一旦屠龙宝刀在手,证监会将如何用其锋锐?

  汉唐闽发事发已久,托管已有时日,被称为集券商各种犯罪手段之大成,对于这些高管的处罚却延宕至今,似乎就是为了测试证监会在新法约束之下,将以何种标准、怎样的风格来处置证券业普遍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笔者将此次处罚称为新《证券法》的测试版,意即在此。

  以我国目前的情况,调动强大的法律资源,用普通的《刑法》、《民法》来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律关系,是不现实的。这不是政府有无决心的问题,而在于能够调动的资源有限,远远不敷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所用。在这种情况下,才依照国际通行规则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因此,证监会能否尊重权力、善待权力,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可以说,法律与市场发展到现在,证监会已骑上虎背,成为事实上的准执法主体,无责可卸,无理由可找。

  证监会此次也表示,“将坚定不移地严肃执法,采取行政处罚及各项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司法惩处的力度”,态度非常坚决。

  态度是一回事,做得如何是另一回事。我们以《证券法》准执法者的视角来衡量证监会对汉唐、闽发高管的处置,不能不看到一些未尽如人意之处。

  首先,对于这些违法高管分别取消年限不同的从业资格,这并非新规。关键在于,这些人是否走出大门后,经过一番改头换面又从侧门进入。此前相关案例屡见不鲜,而证监会也不无可诟病之处,如将失职的前华夏总裁赵大建硬生生拽到民族证券党委书记的任上,如果不是民意抵触,早就把赵扶上直辖的证券公司总裁的位置了。这虽是老话,不过有此前例,未免让人如骨哽在喉,也让人兴起“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之叹。

  其次,从此次的处罚金额来看,新《证券法》加重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从8条增加到13条。从赔偿额来看,除剥夺非法获利所得之外,处罚金额基本以3万元为下限,以60万元为上限。此次诸位高管中的大多数并没有受到经济处罚,只有吴克龄和宋建生两人被罚款3万元,如此之少的人受到经济处罚,并且以下限施行,只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是证监会了解券商发展历程,深知其中“甘苦”,因此重蹈“象征性处罚”的覆辙;二是证监会有关人士“颇具同情心”。

  如此看来,证监会的重拳看似威力无比,其实温柔似水。所以,离开证监会的历史奢谈严刑峻法,难免会偏离历史的眼光。新《证券法》三审之时,有记者采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考克斯表示,中国《证券法》的重点不在于法律有多正确,而在于执行法律的力度,希望中国能加大《证券法》的

执行力度,来打击欺诈等行为。与国际成熟市场规则接轨多时的证监会,显然不应该忘记考克斯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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