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扩权 获准查封违法资金涉案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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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6:02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吴君强 北京报道 作为新证券法的配套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日前颁布,并与新证券法一道于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证监会也因此获得了准司法权。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使其在监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办法》的出台,是对新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些“准司法权”的细化落实。新的证券法一百八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依照《办法》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据悉,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办法》强调,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