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被赋予准司法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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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11:18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新《证券法》赋予的准司法权。《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在提交申请,并报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执法人员实施。
《办法》规定,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等。 《办法》详细规定了上述被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情形。 《办法》规定,冻结、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