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1日起实施 证监会准司法权生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8:33 新京报 | |||||||||||
证监会办理证券案可以直接采取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本报讯 修订后的《证券法》2006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一批配套措施也随之发布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据了解《证券法》正式实施的同时,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
申万证券分析师吴海明表示,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直接的好处是,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也使上市公司的运作空间得到松绑,能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大显身手,也同时从民事和刑事上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和责任。 新证券法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杨振华)为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作为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证监会日前发布并生效了《中国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了新法赋予其的准司法权。 这份由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署的2005年第28号主席令的文件的实施,意味着今后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采取实施冻结、查封措施。而此前证监会无上述直接权力,必要时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 在新颁布的《证券法》在第168条中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同时明确了证监会行使此项权力的相关程序。 《办法》规定“冻结、查封”对象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及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办法》指出,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还可以延长。此外,《办法》还就设置六大救济措施、解除冻结以及当事申请行政复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此证监会方面表示,此《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业界分析 准司法权实施要“慎之又慎” 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了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使其在监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证监会研究中心一副主任表示目前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据容易毁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于查证,难于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而之前证监会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申请冻结,但因为手续及审批过程较长,达不到实际效果。 不过,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教授李则明认为,证监会上述准司法权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因为证监会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其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拥有“行政处罚权”,“所以尽管当年证券法开始制定的时候就提到了相关冻结查封条款,但最终这个权力未能予以体现。” 专家表示“冻结、查封”权力使得证监会的调查监管力度得到了本质上的加强,而不再只是“敲山震虎”式的行政约束。 但同时证监会研究中心人士指出,这两项准司法权的实施也是“慎之又慎”的问题,对于市场的监管相关部门更多的是维护和完善,并逐步提高透明度,所以《办法》中对权力的执行、申诉措施、监督等方面都有严格的后续措施。总体原则是“严格执法程序,建立内控机制,避免权力滥用,防范道德风险。” 本报记者杨振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