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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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6:49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媛媛) 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两法”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完成修订工作。 据介绍,新《股票上市规则》最大的变化是依据《证券法》所确立的新的上市发行体制及授予交易所上市审核权的规定,对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相关章节作了
新《股票上市规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修订和补充:第一,将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大至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要求其及时公告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第三,增加董事和高管人员书面确认、监事审核定期报告的要求;第四,改革停牌制度中的若干规定,取消了半年度报告的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第五,增加了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条款,以有效行使监管职责。 《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回转交易、融资融券等方面作了修订,在规则层面为下一步市场创新预留了空间,体现了规则的前瞻性;二是充分利用《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监管权力,明确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能力;三是在吸收并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各项制度创新基础上,增加五种市价申报方式,并对大宗交易制度在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