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凯:保险资金入市风险控制先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12:35 证券时报 | ||||||||
余凯 2月17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同先前发布的两个相关规定,至此,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配套文件已经全部出台,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也已基本形成。
从前期闹得沸沸扬扬的“中航油事件”来看,保监会和证监会此番制定的文件可能更多地吸取了中航油的教训。记得世界著名风险评估机构标准普尔曾对中航油发表评论说,在危机显露之初,其实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只需5000万美元即可化解风险。可以说在事件之初如果及时止损的话,根本就不会造成5.5亿美元的巨亏。而本次保险法规则充分考虑了上述风险,如规定保险机构股票资产的市值一旦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股票投资成本10%,或者盈利超过20%的,就应在3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书面报告,此规定将有助于保险机构对于股票风险加大控制力度。 同时,在租用交易席位方面,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租用证券经营机构席位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严格符合相关规定,且租用的席位不得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席位及其他非自营席位联通。”在这里,保监会在租用证券机构席位时特别强调了“必须严格符合相关规定”几字,看来保监会对屡屡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券商还存在着较大的戒心。从这一点来看,虽然相关文件中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自办席位或租用席位,但由于保监会对租用证券机构席位的限制,保险机构应该大多会选择向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看来券商不大可能赚到保险机构的佣金了。 此外,上述文件对托管人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从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角度考虑,作为托管机构的只能是商业银行,而不大可能是证券公司。因为目前银行不可以买卖股票,所以银行没有可能盗用保险公司的股票,而鉴于证券公司曾经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前科”,所以证券公司不大可能作为托管机构。从这一点来看,保监会有意对“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的说法含混其辞,意在回避券商方面的风险。 还有,相关法律还规定保险资金“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看来文件中对保险资金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提出了严格的限制,这其中明显含有鼓励投资大盘股的意味。大盘股流动性好,易于变现,且不易被庄家所控制,这样在大盘出现突发性因素时,便于保险机构及时进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入市的最新精神强调了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体现了管理层的审慎态度。在目前制度上已没有障碍的前提下,保险机构投资者如何执行有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自控能力将成为下一步的关键。媒体最新披露的中航油内幕告诉我们,面对高风险的资本市场,如果没有执行人员的严格守规操作,再好再健全的制度也可能弄出个大窟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