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清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井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韩思蒂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关于重组所涉资产过户的相关事项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置出资产为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和负债。截止报告期,公司已完成交付或过户的资产账面价值(截止交割审计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为35,711.85万元,占同时点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38,847.65 万元的91.93%。对于部分资产未完成过户问题,本公司和相关方已有妥善安排。根据《资产交割补充协议书》,公司与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哈电集团确认:自相关置出资产交付之日起,置出资产(无论该等资产的交付是否需要办理及是否已完成产权过户、权益变更登记手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置出资产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利,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
2. 关于重组所涉债务转移的相关事项
截止报告期,置出债务中已取得同意函的负债账面价值为10,622.79万元,已于期后清偿的负债账面价值为15,227.53万元;尚未获得同意函且未清偿的负债账面价值为7,816.80万元。上述尚未获得同意函且未清偿的债务共1500余笔,截止报告期末上述债务的账龄均超过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截止报告期末,银行专项账户资金余额为926.17万元,短期内共管账户资金能够满足清偿重组债务要求。
3. 关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的中小股东索赔的情况
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7年12月8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陆续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也有部分中小投资者向公司申请“一对一”和解。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与873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意向,共计支付赔偿金53,242,022.47元,支付诉讼费383,940.21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中小股东诉讼案件及“一对一”和解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9-04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24日,下午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4月2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9年4月1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09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代表股份215,635,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14,34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1,2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6人,所持股份1,28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3、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15,130,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8%;
反对4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8%;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7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8132%;
反对4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574%;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4%。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同意215,231,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8%;
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8%;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8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739%;
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519%;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4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
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9、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
反对3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4%;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
反对3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69%;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 65693399 传真: (8610) 65693838
网址: www.tongshang.com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9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14: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 号公司一号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的日期和时间为:(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9:30-11:30,13:00-15:00;(2)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15:00至2019年4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股份215,635,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4,34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1,2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
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2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2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布现场投票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第1-9项议案;
议案1: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议案2: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议案3:审议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议案4: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8%;反对4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8%;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8132%;反对4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574%;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4%。
议案5:审议关于《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议案6:审议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议案7:审议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8%;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8%;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739%;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519%;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42%。
议案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反对3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92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43%。
议案9:审议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7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反对35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4%;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830%;反对3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69%;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高毛英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吴 刚
2019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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