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32,452,96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2019)京0105民初5171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华业资本CP001债券到期本金3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华业资本CP001债券到期利息216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逾期支付17华业资本CP001债券本息而造成的资金占用相关损失。
4、请求判令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发行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7华业资本CP001”),发行金额为5亿人民币,利率为7.2%。兑付日为2018年10月15日。
原告管理的华鑫证券鑫享稳健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鑫证券鑫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别认购了2000万元、1000万元的17华业资本CP001,截至兑付日所对应的到期利息为144万元、72万元。原告认为华业资本未能如期兑付17华业资本CP001债权本息已构成实质违约,应赔偿相应损失。
二、(2019)京0105民初517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
华鑫证券就上述案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华业资本公司32,452,960元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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