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黄乐桢/北京报道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最大特点是公正、透明、竞争。然而招投标合法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并由此带来工程质量下降,领导干部落马,成为卖官鬻爵之后的又一个重要腐败领域—招投标既是消除腐败的重要措施,又容易引发集中的腐败,这一“二律悖反”的规律性现象的本质是什么呢?9月10日,在中
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大会结束后,《中国经济周刊》与该领域的资深专家—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国招投标协会的理事赵曾海律师展开了对话。
《中国经济周刊》:作为中国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专家,同时又刚当选为该协会的理事,你如何看待当前该领域存在的问题?
赵曾海:美国学者阿米尔泰有句名言:“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尤其是河南省三任厅长连续发生腐败问题,集中暴露了中国招投标监督体制中存在问题:制度缺失与监管缺位。
分析落马交通厅长们的犯罪史,有个问题值得深思:招投标制度为何无法遏止交通投资领域的腐败?《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精细的设计,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公开招投标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但是,国家发改委组织重大项目稽察办和各省发改委对89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000年以来的招投标情况进行了专项稽察,结果表明,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搞虚假招标等“暗箱操作”的情况比比皆是。某些市政府仿效省里的做法,自成体系,非法中标、人情标、划整为零、转包分包屡禁不止,最后发展到村里修条公路,都是说不清、理不明,大量灰色资金“人间蒸发”。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制度缺失和监管缺位。
《中国经济周刊》:您所说的制度缺失是指法律法规不完善吗?
赵曾海:可以这么理解,当前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空白及漏洞,法规体系内部也存在不和协不配套之处。如在《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要方式却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却在这部法律中有详尽的操作规程和适用条件。
《中国经济周刊》:监督缺位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赵曾海:招投标的监督体系至少应该分为三块:行政监督、中介机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缺位,准确的说法应该是行政监督在位而不到位。所谓在位是指,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看,行政监督有且一直在发挥作用;所谓的不到位则是指,《招标投标法》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授权对公共消费领域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虽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突破了《招标投标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严重缺位状态。然而,《政府采购法》本身还是有监督的缺位。例如,采购人如果是各级财政部门,供应商认为,财政厅局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向谁进行投诉呢?又该由哪个行政主体来处理投诉案件呢?我们在这部法律中找不到答案。
《中国经济周刊》: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监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赵曾海:中介机构监督跟行政监督不一样,不仅仅是“不到位”的问题,而是真正的“缺位”。我这里所说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不同于委托业务中的代理人。这些中介机构在招标中不是招标单位的代理人,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法律执行者、捍卫者,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基于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发表独立意见。有利于维护招标方投标方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个人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中介机构,其监督作用不容小视,至少在以下几个环节中可以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一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律师即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避免不合法的项目产生;二是发布招标公告阶段,律师可以就招标主体、资金落实等的合法性发布独立的法律意见书;三是评标报告出具阶段,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整个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发表独立意见;四是当出现招投标协议的变更或补充情况时,律师可以就变更补充的内容(如预算的追加或减少等)作出法律判断。
《中国经济周刊》:《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公共采购的信息披露制度,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发布渠道以及违法披露政府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什么还有社会舆论监督不足的说法呢?
赵曾海:一方面是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有限,二是信息传递渠道杂乱无章,缺乏统一性,未能从法律上建立起集中的信息获取制度。而且《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之间,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从而造成行政主体之间监督职责的错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目前除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外,特别需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如一些重大招标活动,应该邀请媒体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一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