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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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0:45 和讯网-《财经》杂志 | |||||||||||||||||||||||||||||||||||||||||||||||||||||||||||||||||||||||||||||
争议“余生收入计算法” 鉴于目前混乱的死亡赔偿制度状况,北京市律协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高峰律师认为,目前迫切需要统一国内的各种人身伤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才可能建立起一个相对公平的标准。否则,即便此次国家制定出新的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仍然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
高峰告诉《财经》,按国际通行惯例,只要是属于侵权非正常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都是统一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适用“余生收入计算法”,大约是“死伤者的年收入(现有的和将来可预期增加的)×预期寿命的年数(一般到60岁)-死伤者自己的开销和税款=实际赔偿损失的数额”。客观上讲,就是谁的身前收入越高,获得的赔偿越多。 但高峰承认,“余生收入计算法”目前在中国还很难被民众接受,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人的生命价值应该是一样的。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理解上的误区,即死亡赔偿不是计算生命的价值,而是作为一种损失赔偿,也就是对活着的人的补偿。”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经济运行实验室主任任超英告诉《财经》:“可以设想,如果不发生意外,那每个人对家庭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带来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当一个人死亡后,每个家庭的损失也肯定不一样。‘余生收入计算法’就是在意外发生后,假设回到原初状态,通过给罹难者家属一个合理的损失赔偿,尽量把灾难带来的影响消除到最低。” 事实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开始引入“余生收入计算法”的理念。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最高法院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把国外按照个人身前实际收入改为按照地区平均收入来计算余生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社会公平。但由于国内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加上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其合理性在法学界也是有争议的。 国际公约力促国内立法 就在桂亚宁及其代理律师提起对民航总局行政诉讼的同一周,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这意味着,中国在国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问题上将进一步同国际接轨。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于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上讨论的多边公约。中国政府也在公约上签了字。但按照立法程序,只有在全国人大批准后才算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旅客伤亡责任限制制度——双梯度责任制。这种制度侧重于考虑对旅客的公平利益,并最大限度保证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制度平衡。 公约规定,对于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第一梯度责任;如果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额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而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证明第三人对该伤亡的发生有过错,那么即使突破10万特别提款权的限额,承运人也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是第二梯度责任。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公约留给各国法律去处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的生效,实际上把两个问题直接推向了前台:一是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和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如何协调以不失公平?如果目前国内运输继续延用7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和国际运输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显然严重不公平。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法律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能否同国际接轨? 长期代理保险公司处理空难理赔问题的高峰律师告诉《财经》,事实上,无论在航空法立法还是实践方面,中国都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 他认为,在空难的处理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往往把善后处理同赔偿工作混淆起来。国外空难发生后,基本都是先进行善后处理,一般半年之内不会直接谈赔偿问题,因为在善后阶段,亲人的感情追思及精神抚慰更重要;而且事故原因未弄清之前,赔偿有可能不合理。更为重要的是,善后处理一般有政府参与,而赔偿应该是航空公司同乘客之间的民事协商,这两个阶段应该分开。 在中国,往往空难一发生,政府有关部门为消除影响,很快便要求航空公司制定出赔偿标准。这时善后工作还没处理完,政府部门还在其中发挥作用,罹难者家属难以作为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去同航空公司协商,不得不面对行政权力的干扰。 高峰认为,政府部门需转变观念,政府在空难的处理问题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需要认真界定;既要改变行政机关在立法保障公平方面的“缺位”,同时也要防止行政权力介入民事事务的“越位”。 桂亚宁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在3月4日提起诉讼,也引起了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 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是一名律师,他对《财经》说,民航法颁布实施将近10年,民航总局却迟迟拿不出一个关于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这里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以这个案例为衍生,很多法律未被落实情况都值得去进行监督,如果能够就此形成一个程序,建立一个制度,那么,对于人大立法权的落实,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完善将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了解到,不仅是韩德云,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以及全国政协常委徐展堂等,都将分别就此事在“两会”上提交议案和提案。 (该文刊于3月7日出版的《财经》2005年第5期)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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