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金融证券业反腐败两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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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5:06 和讯网-《财经》杂志 | |||||||||||||||||||||||||||||||||||||||||||||||||||||||||||||||||||||||||||||
财经观察: 中国证券业新一轮整顿至今,据说全国受到监管部门查处或司法拘押的券商涉案人员已多达200人,但至今无人能知其名、言其详,更谈不上严加惩处 胡舒立/文
又到一年“两会”时,反映民心向背的话题照例在此间汇集。从会前与最初的舆论聚焦可以看出,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仍是反腐败;而与业界关系最大的热点之一,即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反腐败。 应该承认,中国金融业近年来反腐败进展颇为可观,特别是一些声名显赫的金融高官被查处,昭显了最高决策层的决心与胆识;而体制改革与反腐防腐同步推进,也正体现了从制度上杜绝腐败根源的正确思路。最近以来,东北、山西接连发生银行资金被窃大案,人们不仅看到了监管部门奋力查处的行动,也看到此类恶性案件被大胆曝光,在愤慨于犯罪分子的同时会感到欣慰,也有机会做进一步反思,这都是显著的进步。 总结过往金融反腐之种种功过得失,可知道理纵有千千万,最重要、最有成效的就是两项原则,其一为“严查严惩”,其二为“公开透明”。在金融腐败案中,犯罪分子所获每常以亿万元计,有巨大的利益诱惑,惟严查严惩可抬高其腐败成本,减少罪案发生率;而案发后,将案件公之于众,借舆论之威慑力,可同步收监督与问责之效。 两条原则蕴含的道理并不复杂,但真正是“知易行难”。审计长李金华之所以受到公众的爱戴,正因其率领审计署高举审计之剑,尽职尽责,并且勇于将审计结果及时、全面地公之于光天化日。而金融证券领域之所以引得人们久有訾言,恰与相关监管部门对某些腐败犯罪案件监管不力、查处不严有关,更因其有时漠视公众的知情权引起众怒。 最典型的是证券业。众所周知,始于2004年初的证券业整顿到去年10月以来已是紧锣密鼓,被托管的券商除了大名鼎鼎的南方证券,还有闽发证券、汉唐证券、东北证券、大鹏证券以及“德隆系”旗下的三家券商。托管意味着数以亿计的客户资金被挪用,公司濒临破产,已经无法维持运转。券商的大量行为违规违法,必然伴随着骇人听闻的金融罪案发生。然而时到如今,除了民营背景的“德隆系”总裁唐万新被捕已有公示,我们从未听说有一个券商高管人员被查处并绳之以法,国家上百亿元的资金填补券商黑洞却无人问责! 确有可靠消息人士说,仅在南方证券案中,已有数十名前经理人员被立案,而全国受到监管调查或司法拘押的证券界人士已达200人之多。但至今鲜有人能知其名、言其详,更谈不上对其严加惩处。据称,有关监管层主管坚持黑箱调查,号称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证券界的声名;在谈及下一步惩处时,也认为宜宽不宜严,以防兔死狐悲、人心浮动。这种无视原则的姑息养奸谬说居然堂而皇之地存在,足见公众对于证券腐败的愤慨完全是正当有据。 中国银行业近年来在反腐败方面确有重大进展。但我们也看到,银行业发生罪案多有内外勾结的特点,且与地方政府官员相关。惟有审计监察、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上下一致的努力,才能真正做到对腐败分子“严查严惩”、“公开透明”。现在国内有些金融骗贷大案发生,最初是审计监察部门严格执法、透明问责,引起舆情高度关注;但进入惩治环节时,则或有地方政府干预,或有原金融机构人情奔走,最后使巨额罪案在“金融稳定”、“地方形象”的幌子下变得悄无声息,虎头蛇尾,无法给公众以起码交代。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必须抑制和改变这种“护短”习俗,而在金融大案查处时从始至终坚持“阳光办案”正是关键。 俗话说,众怒难犯。“两会”显示的舆情,恰是公众情绪的集中体现;而公众对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和对反腐败的深切关注,理应对金融证券业形成有益的压力和动力。去年“两会”召开,正值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改革启动之始,银监会在会议期间发出两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专列条目要求“两家试点银行在处置历史损失的同时,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更在人代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要“防止历史损失中间应当负责任的那些人拂袖而去”。这些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在这里,不良贷款问责并不等同于银行业反腐败,但确实与反腐败密切相关,恰如问题券商问责往往涉及大量腐败案件查处。我们期待着今年有更多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人民代表作出承诺,更能够身体力行(参见本栏2004年3月20日《银行贷款问责不为IPO忌》)。 倘若有一天,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若干受到人民首肯、赞扬的“李金华”,我们就看到了金融证券业摆脱腐败顽疾的一天。■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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