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开平案成为国际反腐合作起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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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9:59 红网 | |||||||||
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中国银行两名前管理者许超凡、许国俊及其同伙共五人被指控盗窃了超过4.85亿美元的资金,并通过拉斯韦加斯赌场洗黑钱。美国司法部宣布以犯有诈骗、洗钱、护照和签证欺诈等十五项罪名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提起诉讼。 对此,中国银行表示,中行支持美国司法部对此案的诉讼,并将积极予以配合。
众所周知,在此之前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一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在美经审后已依中美相关刑事司法协定移交我国警方,并于去年8月在广东受审。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的首次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可以肯定,这不仅有利于国内反腐败的进一步开展,且对在国际间推进进一步的反腐败合作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其实以全球与开放的眼光看,腐败与反腐败已不是一国的事情,而是各国所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因此在此前提下,以开放和合作的态度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寻找国家间的共同点,并在此基础上将各自的司法制度予以求同存异的衔接,以共同对腐败现象予以扼制和打击,不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要,而且也会有利于合作国家之间的双方、乃至多方利益。从此观点看,中美双方在开平支行一案上的司法合作,不仅具有个案合作的意义,而且对二国,乃至对在多国之间对如何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展开司法合作应该也具备了相当的示范作用。所以其诸多的进步含意再怎么说也不为过。 而以我国贪官携款外逃的情况看,虽然目前在具体数量上还有几百亿与几千亿美元的不同的说法,可众多贪官携款外逃还是社会所公认的事实。因而在健全与完善国内监督制度的同时,积极寻求与不同司法制度国家之间的反腐败合作,无论从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义务角度,还是从有利于国内反腐败的立场看,都无疑是一件好事。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这次美国司法部对开平一案中相关人员的指控,还是在此之前将余振东移交我国警方,于我国的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推进来说,都应该仅仅只是一个起点。因为社会还期待着,我国司法机关还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与更多的国家展开反腐败的司法合作。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