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国有企业管理者持股应排除垄断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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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9:28 红网 | |||||||||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订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的实施意见》。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管理层成员持股问题,《实施意见》虽然肯定了其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也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同时规定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毫无疑问的是,国资委这个管理者持股《实施意见》的出台,既是对以前国企改制
不过笔者想说的是,虽然国外的一些私营企业事例已经证明,管理层持股的确对激励管理人员与提高企业市场竞能力具有相当的作用。可由于目前国内相关制度环境与国外尚有一定的差别,或者说由于国内制度机制上的完善方面与国外存在一定距离,同时由于具体的国企改制是否能够成功,不但与企业本身内部治理机制有关系,同时与整个外部的制度约束机制也有着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的关系。这一点,也是已被早前的“郎顾之争”中的事例所证实。 因此对日后的国企管理者持股而言,我们一方面要毫不犹豫的推进国企的改革进程,以加快国企的市场化进步;另一方面我们要在借鉴国外企业改制经验的同时,对国内制度环境具体的不足之处也要有充分的估计与制度安排,以尽可能的避免新情况下国有资产流失的出现。而具体到上述这个《实施意见》,有一个不足、同时也是让人担心的就是其中没有对垄断行业改制的相关规定。人们自然而然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由于现有垄断行业与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市场机制对其几乎没有约束作用。因而在此条件下,如果也将国有垄断行业管理者列入可持股范围,那么可能会出现哪些情况?是否会出现新的国有资产流失,并进而加剧其对市场的垄断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剥夺。想已有的市场事实已证明,如此的担心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推进国有管理者持股的改革进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在相关垄断行业没有市场化之前,应该将其排除在管理者持股改革之外。 (作者:周义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