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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有关部门应注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偏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14:53 红网

  近日,记者从上海统计局获悉,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0。8%,涨幅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1—11月,价格总水平比去年上涨1%。从二大分类看,11月份,服务项目价格比上月下降1。6%,消费品价格微涨0。1%(《东方早报》12月21日)。

  人们知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衡量居民购买并用于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变动的指数,内容包括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各类消费品价格。具体内容分为食品,
烟酒,医疗保健,交通,教育居住等八大类,而在计算CPI时,对这八大类分别予以不同的权重,尔得出不同时期的(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不过想说的是,在现行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中,食品的权重约为33%,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为11%,交通和通信为9%,居住为13。6%,教育娱乐及服务14。5%,由此可见,在现有统计中,食品占有消费价格指数中相当的权重,也就是说,目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及趋势,在相当程度上是受食品价格的影响。然而在社会公众的实际生活,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具体生活中,对居民生活影响最大、同时也是最大支出的却是教育、住房、医疗方面的支出,想这也是社会所公认的事实。因而在此条件下,现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方法,与社会居民的实际生活是有相当距离的。

  可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现有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与居民的实际生活存在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却往往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那在此情况下,人们所担心的是,一个存在偏差的数据,会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家相关的宏观决策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进而又会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社会居民的生活。

  所以基于上述的观点,为保证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现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方法予以充分注意,以避免由此可能带来的对政策与生活的双重消极影响。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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