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新城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5新城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09月17日 01: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新城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6

  ●回售简称:新城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5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是

  特别提示:

  1、根据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15新城01,债券代码:13602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将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上调至7.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3、行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新城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8年11月5日,因2018年11月3日为休息日,因此相应顺延至2018年11月5日,下同),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新城01”债券,请“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5新城”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11月5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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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5新城01

  4、债券代码:136021

  5、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11月3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上市时间和上市地: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23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9、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20、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券持有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2015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票面年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将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至7.00%,该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2018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6

  2、回售简称:新城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兑付日:2018年11月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方案: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5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3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0.5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5新城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期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新城01”债券。请“15新城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新城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新城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208室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2、主承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翔驹

  联系电话:010-60837531

  传真:010-60833504

  3、登记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149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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