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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案:管理漏洞的再反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9:46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张正华

  前不久,中行黑龙江分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前行长等伙同当地一家企业,以为其开银行汇票的方式贴现大量资金,至今仍有数亿元贴现资金尚未追回。此案披露后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担忧。同时,也引发了“为什么中行案件频频发生”的思考。

  的确,继中行开平大案后,2005年初,中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又同样发生一起特大票据诈骗案,行长高山等携巨款外逃。

  不过,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这起案件是中行对基层行落实监督要求,对基层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实施大面积轮岗后,在自查中发现的案件。它和去年中行黑龙江分行发生的另一起案件有“本质上的不同”。

  不是简单的“诈骗”

  被称为2006年银行第一大案的中国银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的9.146亿元承兑汇票大案,并不属于诈骗案,而是“账外经营”,这在技术手段上并无任何新奇之处,几乎是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银行信贷账外经营的翻版———银行内部人“借用”重要空白凭证实施账外放款,绕过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而进行的“地下金融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章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欺诈行为。这里的关键因素,在于票据是否在交易前或交易进行中就已经“作废”。

  事实是,本报在2006年2月11日曾刊登公告称中行双鸭山的34张票据作废,而案发则是在之前的2月7日。票据流通的基本特点是其“无因性”,这是各国的通例,即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接受方只要明确知道票据的真实性,就可以放心接受并进入下一步转贴现、再贴现等交易。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票据接受方的建设银行莱钢支行,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交易环节上的过错,问题出在出票的中行四马路支行。事实上,“作废在后”而“交易在前”这一基本事实,说明了中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主要负责人通过账外经营牟利的手段:其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期间并非假票或废票,各种签章也具有完全的真实性,因此,整个交易并不是《票据法》所定义的“票据诈骗”,而是中国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内控机制不严造成的账外经营。

  而这一案件的暴露,使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颇受质疑。由于存在账外经营,大量资金通过账外流入实体经济,导致所谓的“贷存比”、“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总额”等“水面”上的统计指标,根本不能反映“水面”下的真实风险,这次暴露的是一个四马路支行,那么,会不会还有下一个“五马路支行”、“六马路支行”呢?

  风险涌向管理漏洞

  为什么如此不具备技术含量的盗窃行为可以在中国银行的基层机构上演?专家分析说,总体上看,中国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在某些地方仍停留在表面,银行的经营运行机制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内控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

  其实,不仅仅是中行,内部管理漏洞造成的风险隐患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同样存在。据媒体报道,日前,银监会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通报了去年10月18日至30日对建行法兰克福分行的现场检查情况。银监会已要求建行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上报银监会。

  据了解,去年,银监会共派出检查人员5236人,对四大银行总行及其营业部、各省分行和部分二级分行等988个营业性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最终,银监会对157家违规机构和184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处理。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31日中国银监会就中国银行“高山案”首次公开表态时就已明确指出:中国银行近期发生的案件暴露了中行在经营性分支机构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要求中行加强管理,防范案件风险。

  “这类案件的一再出现,和银行内控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不完善,从而不能很好地约束拥有权力者,也不能有效地来度量、规避和分散风险。”有专家这样评论。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内控制度首先要约束的对象就是拥有权力者,从而能够规范权力运作,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腐败现象。因而建立内控制度,无疑是现代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保护财产安全、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让案件高发“刹车”

  尽管“双鸭山案”带来的一系列“

地震”级负面效应一时尚难消除,但如果换一个角度看,我们或许能够在被动中看到积极的因素。

  “正是由于中行落实监管要求,实行轮岗交流,双鸭山案才得以暴露。”据了解,去年,银监会以高山案为典型加大了案件专项治理力度,一些历年潜藏的案件因而暴露出来。2005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1272件案件中,2004年以前作案的陈案共有784件,占案件总数的61.6%。

  而由于各行案件检查力度加强,自查发现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去年金融机构全年自查发现844件,比上年同期多发现226件,案件的自查发现率达到66%,同比提高近5个百分点。

  据介绍,在银行案件专项治理中,各商业银行落实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的13条要求,成功堵截和防范了多起案件的发生。整体上看,银行业案件高发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

  有数据显示:去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涉案金额30.9亿元,同比下降24%;从全年趋势来看,发生百万元以上大要案数量逐季下降。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专项治理,遏制大要案频发的长效机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起来。

  但银监会人士同时坦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范工作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显然,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局面,单靠外部监管是不够的。

  今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八次会议上称:要把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处违规行为、严惩犯罪分子作为今年的工作目标,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前不久,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到上海视察工作时曾表示,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刻不容缓。银行必须及时制定合规政策,组建合规部门,让合规人员及时地参与到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过程,使依法合规经营原则真正落实到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乃至每一位员工。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在加快推进各项改革,改造银行治理结构,进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在这一进程中,通过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以及操作风险案件的专项治理,促使银行内部多年累积的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等陈案得以充分暴露。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真正落实依法合规经营更加重要。而目前银行全面开放的形势,正提供了推动我国银行业机构合规机制建设非常难得的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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