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愿借钱吃官司 法院判决赔偿原告40%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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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9:59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FN记者 张正华 古往今来,听说过借钱不还的要吃官司,但还真没见过不愿借钱给别人也要吃官司并承担损失的。 事件的主人公是一初中文化、曾担任过重庆城口县岚天乡乡党委副书记的张承国。几
由于张承国提供不了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农行城口支行没有发放贷款。张承国开始另寻出路。据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在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被拒后,他从朋友处借款开始建大棚种植皇竹草,不料,一场大雪将皇竹草种全部冻死。为此,张承国再次向农行申请贷款,城口支行贷审会又一次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理由是前账未清,抵押物有问题。 投资失误,造成损失,自己认栽也就算了。但张承国一纸诉状把农行告上了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农行城口支行“恶意磋商”,构成“缔约过失”为由,要求赔偿其直接、间接损失共600余万元。结果,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随后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 2005年初,重庆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城口支行承担张承国40%的责任损失80万元,即按法院认定的张实际损失200万元的40%计算。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决策享有自主权,对扶贫贷款发放当然也享有自主权,应当按照一般贷款的原则审查发放与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对发放新的贷款采取更审慎的措施。因此,二审法院以涉案贷款是扶贫贷款、种植养殖场以前曾获得过贷款为由,认定种植养殖场“对获得贷款批准抱有更大期待”是对银行业务的重大误解。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尽管其在形式上承认银行对扶贫贷款的发放享有自主权,但在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问题上却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正好相反的认定。 据说,重庆高院给这种判决结果披上了一件美丽的外衣:农民的利益无小事!农民与银行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言下之意是,为了维护农民的所谓利益,不得不放弃银行的合法权益。 这起全国首例银行“怠于履行义务”案宣判后,被许多人认为是当地金融生态的悲哀。 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亟待改善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自2005年以来,央行行长周小川就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呼吁加强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特别是我国地方层面上的政府、立法、司法等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根据央行2001年到2002年所做的抽样调查统计,在我国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中,由于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约占10%,此外,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等因素都交叉存在于各个类别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原因是和法律、司法及执法有重要联系的。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讲银企关系所蕴含着的金融风险时,其中很多方面都要涉及到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司法环境问题。例如,从银企关系的现实看,在发生违约时,法律上的安排是否能有助于保护债权和减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质上都和法律条款或者“约定俗成”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会计准则、外部审计、信息披露、司法执法完备与否、市场信息获取的便利性等问题。在银企关系中除了常规的制约关系外,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对借款企业有没有最后的威慑手段,或者说“杀手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希望企业有了困难就尽量及早纠正,但是必然有一部分企业最终是违约且难以扭转的,在后面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安排是否能得到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保障,就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而法律环境对金融生态的影响是很大的。法律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 随着2007年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日子越来越近,我国金融深化改革更是迫在眉睫,如何迅速改善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将是我们未来深化银行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