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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土地调控再收紧 国务院配三剂猛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00:49 21世纪经济报道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对所有发生的用地负责

  本报记者 范利祥 上海报道

  本报记者8月25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国务院即将再次推出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相关措施。

  “有关通知由国土资源部起草、孙部长(孙文盛)主抓。”8月27日,一位熟悉该通知的人士明确表示,“通知将会以国务院的名义下发,因为通知中所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与其它部委有关”,比如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劳动部等等。

  在半个月前的一次座谈会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首次披露有关通知的框架,并向来自全国土地系统的一把手们征求了意见。

  据前述人士透露,自国土资源部参与

宏观调控以来的一些颇有争议的“关键问题、敏感问题”,将在通知中落实下来,通知主要包括三大内容。

  调整土地利益机制

  第一项内容是调整土地利益机制。

  这一块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提高征地成本。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劳动部起草、并以国务院名义(国办发〔2006〕29号)下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一位专家认为,这项规定极其重要。因为我国推行城镇化发展,大量征用的主要还是集体土地。而目前来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所以,他认为,这一规定将更有利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通知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金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金必须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费用,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结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是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并调整收缴依据。“现在初步的打算是将缴纳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一倍。”了解通知的人士透露。

  四是对于外界广泛争议的工业用地问题,通知将作出具体规定,即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当招拍挂公开出让。

  五是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上述人士证实,“这一点基本上已经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拟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两倍,并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完善责任制度

  通知的第二大内容就是如何完善责任制度问题。

  这一块主要包括:

  完善责任内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对所有发生的用地负责。

  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明确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调整土地审批方式。将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具体实施,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健全法规机制

  通知的第三大内容是关于健全法规机制问题。“现在来看,从国务院到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了不少宏调措施,关键是如何落实,这要在健全法规上给出具体规定。”

  通知在这一块将着重明确,要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监督检查作用;严惩土地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同时获悉,与通知有关的一些配套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中。“国土资源部将围绕通知,联合有关部委,制订一些配套办法。”

  从本报掌握的情况来看,配套措施将更有针对性。

  比如,国土资源部将联合财政部出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并修改管理办法;联合税务总局、财政部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联合监察部出台有关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等。

  “目前地方上违法占地行为还比较严重,并出现一些新的圈地苗头,通知和配套办法,将会在加强土地调控上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熟悉通知的专家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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