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深圳将为发展循环经济推出多项优惠政策,同时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最终建立起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昨天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
过,即将进入实施阶段。这是继2004年底贵阳市推出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地方法规后,国内城市再次在循环经济方面进行立法。
循环经济融资享优惠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在分组讨论中,曾建议将深圳列为循环经济试点城市。此次《条例》推出,表明了深圳在发展循环经济上的决心。
据了解,深圳将为发展循环经济制订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
深圳着力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问题上进行探索。根据《条例》,循环经济项目将在融资上享受优惠待遇,政府投资及控股的基金和担保机构,应当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和其他资金支持。
深圳的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将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等项目。此外,深圳每年还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用于对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及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
《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使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
重鼓励,不处罚
在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条例》还对一些违反循环经济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了限制。
深圳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出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应当按要求予以回收,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否则将不得在深圳特区内销售。同时,对已建成的“三高”(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项目,“市、区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
不过,限制并不等同于严格的法律处罚。据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介绍,深圳曾在《条例》的草案修改稿中独立成章来规定“法律责任”,但深圳市人大在经过二次审议后认为,本条例是一个原则性、总纲性的文件,重在鼓励和宣传,规定法律责任不合适。“同时,原‘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对违反规定使用一次性产品的处罚,内容也不全面。因此最终删去了,留待配套的具体法规、规章中再作相应规定。”陈涤在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作修改说明时说。
尽管如此,深圳还是在此次立法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希望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据了解,这一内容曾被归为“法律责任”一章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表示,深圳继贵阳之后为发展循环经济立法,无疑将为全国层面的立法进一步积累经验;各项鼓励措施的推出,将有利于化解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面临的难题,“遗憾之处在于,立法缺少了一些强制性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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