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新增对因改革创新而合法权利受损者的补偿条款
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有望成为全国首部主题为改革创新的法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近日结束第二次审议程序,下月将进入三审。若三审通过,将付诸表决。《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
深圳市人大获悉,该条例的修改稿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改革创新效果的机制,并首次规定将对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而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等给予合理补偿。
为改革创新立法,这在国内尚无先例。2005年11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便在全国引起关注。深圳市人大对此次立法也极为重视,据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介绍,完成一审后,他们除在各区及政府部门调研外,还专程赴北京举行专家论证会,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等国内体制改革的领军人物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该《条例》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有委员建议,自我评估改革创新效果有很大局限性,尤其是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应当建立社会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
陈涤表示,条例修改稿中因此新增了相关内容,即“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改稿》除设立改革创新奖作为激励措施外,还新增规定:“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陈涤说,这一条款也是立法调研过程中征集意见后新增的,之所以采纳这一意见,是因为“这种补偿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改革创新措施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
“从改革经验来看,很多成功的改革都对利益受损的群体进行了一定补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查振祥对此表示了相同观点。他认为,由于改革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深圳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这一点,将有利于较好地协调改革中的各方利益,进而形成良好的改革环境。
不过,也有人对这一条款提出质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让步。对此,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郑剑飞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表示,目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时期,深圳为改革立法的探索也将面临一些新的难题,“这些都是正常的,关键在于积累经验,供其他城市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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