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不要成为商家的节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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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2:25 第一财经日报 | |||||||||
程维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维权日,所以想聊聊关于维权方面的话题。前几天在重庆市渝中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门口看到一条红色横幅,上写“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这家连锁超市在另一个区的商店也使用了同样的横幅。这令人不得不想,这商家为什么那么憎恨“3·15”?“纪念”一词,在汉语中是表示对已故的人或物的怀念,难道这商家是希望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早死?不然它怎么会使用“纪念”二字来庆祝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呢? 搭配不当的字眼背后,是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漠然,尽管他们可以做出某种看上去很友好的姿态,但难以掩盖其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本质。 现在的“3·15”更多地成为厂商、商家的节日,而不是消费者的节日。每到“3·15”,几乎所有表现聪明点的厂商、商家都会想方设法做足姿态,象征性地集中处理或解决一些问题——他们平常干什么去了呢? 更有甚者,一些搞懂了行情的厂商、商家还会借此机会大搞促销活动,甚至与媒体联动搞一些活动,以“3·15”的名义大规模地“谋杀或捕杀”消费者。在此类“合谋”中,商家既扩大销量又赚得吆喝,并盗取美名。 如果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媒体推出的“3·15”专版、“3·15”晚会,经常会有一些不常露面的厂商、商家慷慨解囊,甚至一些臭名昭著的传销公司和保健品公司也要上去露个脸,而媒体则心照不宣地与这些企业一起,以一个维权卫士的形象谋取利益。 我国现在只有《国家赔偿法》,暂时还没有《民事赔偿法》,相关法规也不多。因此,消费者只能经常从报纸或是电视中看到,国外某消费者要求厂商支付巨额赔偿并获法院判决支持,不法厂商哪怕是因为过失,也得向消费者支付天文数字的赔偿。 因为有重罚当道,厂商才有所顾忌,也因此有所收敛;因为有完善的制度及法律支撑,消费者才有机会通过司法程序讨回公道。从这个角度看,目前的“3·15”商业秀热潮或媒体的躁动,不过是一场带闹剧性质的商业活动而已。(作者为本报驻重庆记者)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