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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已成普遍现象 中央号令18部委联手整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 10:36 中国经营报

  作者:郑悦,张岩铭

  近日,在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做医药代表的洪先生对记者抱怨,他以后的工作更难做了。“我需要更隐蔽地去跟医生或者医院院长打交道。”

  他抱怨的原因是,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
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草案的修改传达出的正是国家重拳整治商业环境的信号。”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感到非常振奋,他从2005年5月起开始和他的同事一起呼吁对反商业贿赂进行立法,以营造良好商业环境。程表示,中央已经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力争建立清廉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业贿赂已成普遍现象

  在采访中,很多行业人士都坦承,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和普遍现象。

  “允许拿回佣、佣金,发票可以高开,这些都是行规,只要你手中拥有资源,从运力的采购到基础设施建设30%的回扣,哪一个环节没有灰色地带?”一位物流行业人士这样反问记者。

  前述医药代表洪先生更是告诉记者,他们给医生的回扣往往高达药品零售价的10%以上,而从医院院长到主导医院采购药品的相关领导更是他们必须搞定的对象。“单价超过100元的品类更有操作空间。”洪先生告诉记者,他们需要的这些费用都是公司报销。洪先生觉得

医疗体制不改,他们的运作模式就不会改变。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一位美国电信设备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为了避免美国相关法律制裁,他们在中国采取了变通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把产品卖给经销商,让经销商去进行商业贿赂。“如果不这样做,我们就无法获得大的订单,而如果没有大的订单,我们的竞争力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该人士说他们是“入乡随俗”。而更多的外资公司在中国市场采取了直接贿赂的方法。

  “在中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交易成本。结果是,不这样做,你就没有竞争力,而最后是我们的经济秩序被扭曲,而劳动者也无法提高工资水平。”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如是说。

  国家将重拳出击商业贿赂

  程宝库告诉记者,他们从2005年5月份开始呼吁后,先后两次得到了中央的批示。而在他2005年12月22日给中纪委做讲座后得到的信息是,国家将把反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商业贿赂的盛行会使我们的商业环境变成一个关系网配置资源的环境。”程宝库表示。

  而上海社科院商业研究中心主任朱连庆更是表示,被爆出的“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德普事件”等等只是商业贿赂的冰山一角。社会的很多角落都已经充满了大大小小的商业贿赂行为。

  在程宝库看来,商业贿赂的盛行需要检讨的正是我们的法律体制。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非常有效地惩处了触犯法律的公司或者个人,但我们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这次的修改把以往法律遗漏的这一块弥补了。如果刑法加重,将一定会对商业贿赂的行为产生威慑力。”程宝库告诉记者,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即将进行相应的修改。

  “由于商业腐败,使得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包含了很多痛苦的和不实的因素,没有人愿意看到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果遭受重创。”程宝库认为,如果一个10亿元投资的工程最后是一个豆腐渣工程,这中间消耗的是人的辛劳和

中国经济增长的后劲,最终积累的也将是社会矛盾。

  “把反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国家反腐工作重点还是第一次,这说明国家进行政策调整,要建立清廉的市场经济秩序。”程宝库对此非常坚信。

  转轨过程中的垄断与不透明

  “对刑法进行修改,来加大反商业贿赂的力度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什么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特别严重?”华民表示,如果根子上的制度不改,最终仍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尴尬处境。

  “电信、金融等行业虽然看来已经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但是他们具有着天然的垄断性质,少数人握有权力,自然就成为商业贿赂的土壤。而建筑、医疗等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着太多的不规范的权力而带来的腐败。”华民表示,当市场本身不健全,市场准入还有条件时,商业贿赂活动往往作为一个竞争成本,把不公平的铁门打开。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卢汉龙表示,在中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商业贿赂的确已经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加了商业的成本。

  “在商业贿赂如此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是否清晰,解释权在谁手中,发现后能否进行惩处?”华民认为这些都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只是一个规定,而没有实施的能力,最后反而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法不责众同样是执法面临的困境。”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如是说。

  “当商业贿赂成为市场的潜规则时,是改变制度来解决还是立法来解决?”华民表示用法律来规范当然是积极的,但制度的力量更大。

  资料链接:商业贿赂事件回顾

  ·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MSD)公司解雇了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

  ·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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