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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条款并不超前 被删只因含义表述不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 12:04 中国经营报

  作者:杨锋磊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已经通过修改后的畜牧法草案。令人遗憾的是,此次修改以“含义表述不清”为由删除了草案中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这一条款曾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无独有偶,2005年5月初曾在网
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曾有“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定,不过最终该条例以“太超前”为由被专家否决,而且“近期不会为动物福利立法”。

  有人认为“人的福利现在还没解决好,还管动物?”其实这是两码事。尊重、善待动物是人类自身素质提高的表现,享受福利也是动物的权利。圣雄甘地曾说: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准,能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上看出来。

  因此,如果说是由于我国很多人和企业还不具备动物福利意识就制订出该动物福利条款有些超前,那么笔者以为恰恰应该及早制订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以提高人们这方面的意识。而且这已不是超前不超前的问题,而是已有紧迫性。这些年来“刘海洋事件”、“活熊取胆”等各种残害动物的行为和事件不断见诸媒体,这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却被境外媒体大肆渲染,损害了国人的形象,一些国家依据他们诸多的动物福利规定以不重视动物福利为由设置了“道德壁垒”,对我国出口的禽畜类产品、皮毛产品设限,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利益。

  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就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欧美国家也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2006年1月开始,欧洲将实施新的食品法,其中加入的动物福利条款更为细致,例如规定猪必须享受到以下福利:一出生就享有至少吃13天母乳的权利;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拥有供其拱食泥土的权利;运输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宰杀时必须隔离,不被其他猪看到,还必须使用电击法,在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和解剖……这就意味着其他国家的猪肉必须符合这些条款后才能进入欧洲市场,而欧盟亦可仅凭“不符合动物福利规定”就可将出口国的肉类产品拒之门外。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市场,东扩后的欧盟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三大市场,欧盟的食品新法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不言而喻。如果我国没有相关的动物福利法规,动辄就会被欧盟或其他进口国根据他们的“需要”作为对我国农产品设限的借口。同时,由于政府没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限制,残害动物的事件也会不断上演。从这一点来看,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不仅不应该删除,而且应该尽早制订实施。

  况且,在我国许多大型肉类加工企业,动物福利方面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完全有能力应对这方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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