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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惩戒浪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15:13 中国经济周刊

  1998年实施的那部涵盖相当全面、当年颇为人称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如今却遭遇到执法的权力真空。将在明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能给人们带来多少期待?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萌 ★朱晶晶/北京报道

  “应把节约优先,效率为本作为我们能源政策的首要任务。”9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宝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经过20多年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4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为19.7亿吨,其中,煤炭18.7亿吨,同比增长14.4%;原油2.9亿吨,增长16.8%;

天然气415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8.5%。2001到2004年中国能源消费年均增速高达9.89%,2003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13%和15.2%。

  “从1978年到2004年,中国以年均增长4.8%的能源消费支撑了年均9.4%的经济发展速度!”张国宝在发布会上颇为感慨。

  可是,从去年的“电荒”到今年的“油荒”,现实中的一切都告诉我们,能源已经开始给我们的经济增长“下绊子”了。据中国节能网的一份网上调查结果显示,83%以上的被调查者都认为,“电荒”现象将在今后两年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存在。

  今年6月,

中央电视台首次在
新闻联播
中插播关于公民如何节约能源的“小窍门”,并举办了节能主题大型晚会,很多明星大腕现身说法,引起很大反响。

  政府主导,媒体参与,群众响应,已经使今年变成了中国的节能年。轰轰烈烈的全民节能运动似乎正在展开。

  但是,浪费依然大量存在。

  “目前,我国在资源开采、储运、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普遍存在着大量损失浪费现象,”温家宝总理在7月的讲话中强调,“重要的原因是管理松懈,监督不力。”

  节能进入后“有法可依”时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下称《节能法》),并于1998年元旦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从那时起有法可依了。

  而这部涵盖相当全面、当年颇为人称道的法律,如今却遭到了很多专家和官员的非议。矛头主要指向:执行主体规定不明,执行过程规定不明,权利义务关系模糊。

  “比如《节能法》规定,对超过耗能限额、浪费能源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但这种严厉的处罚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江苏省节能监测中心副主任郝宁宁告诉记者。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国内成立的首个专司节能行政执法的机构。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白荣春,在1999年全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曾点名肯定了上海市的节能执法监督工作。

  但最近的上海“能源警察”现象让我们突然发现,原来“警察”也尴尬。

  “原因在于节约能源法既没有明确谁是节约能源的监管主体,也没有对如何进行节能监督确立具体的制度。这就导致节能执法机构缺少明确的法律地位。”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赵国通如是说。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北京、山东、浙江等20多个省市都出台了地方节能法规。但在这些地区,很多伴随法规成立的节能执法机构要么只是“监测”,没有处罚权,要么就是一个名存实亡的“破落衙门”,在百姓耳中闻所未闻。

  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柴晓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节能“还存在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尚未形成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

  “《节能法》就像中国的很多法律一样,不是法律本身不健全的问题,而是执法力度的问题。”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负责人廖晓义则这样认为。

  那么,节能法规造成的权力真空,我们靠谁来填补呢?

  “在节能的问题上,其中许多具体的执行标准和可行的节能措施不是一纸法律文书所能涵盖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莫于川告诉记者,“解决节能问题,一方面要靠政策长期合理化的引导,另一方面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竞争更会带来好的效果。”

  政府和市场——谁来挑大梁?

  政府对全社会的节能应当负有管理的职责,然而,一份问卷调查却引起人们对政府机关本身节能问题的关注。今年7月,北京市对全市48家市、区政府机关2004年的能源消费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8家政府机关的人均耗能量、人均年用水量和人均年用电量分别是北京居民的4倍、3倍和7倍。其中,政府机构的人均年用电量最高值达到9402千瓦时,相当于北京居民的19倍。

  北京市民王敬义是一位出租车司机,他看到这样的报道后,“气都不打一处来”,老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家用电用水,怎么用也算是消费,而他们就应该叫浪费了!”

  老王的斥责,应该代表了广大百姓的心声,在全社会都在倡导节约的情绪下,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就显得尤为紧要。甚至有人提出,目前,政府机构与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企业同属资源消耗的3大重点领域,为此有必要对政府节能单独立法。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在近期内都要认真开展资源使用情况的大检查,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坚决改变各种浪费资源的现象。”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明确的作出了规定。

  “政府应利用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引导,甚至迫使企业走上正确的路,来体现国家意志。”中科院院士潘家铮认为,他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要把精力花在审批具体项目上,而是更多地从事规划性的事务。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就发布《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答问中,将“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作为节能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并且将“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作为实现节能中长期规划的保障措施。

  早在2003年4月,我国首个节能自愿协议试点就在山东济钢、莱钢两家企业落地生根。节能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模式。它的基本形式是,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就实现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作出承诺,并付诸实践。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自2003年与山东省签订自愿协议以来,莱钢在强化节能管理,加大节能技术进步力度方面成绩显著,实施自愿协议的2003年与未实施前2002年相比,各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进步;吨钢综合能耗降低32.56千克,焦化工序能耗降低3千克,转炉煤气回收每吨增加0.06立方米,高炉煤气放散率降低2.02个百分点。济钢共节能18.7万吨标准煤,莱钢共节能3.7万吨标准煤;济钢减排二氧化硫3360吨,减排二氧化碳11.2万吨;莱钢减排二氧化硫662吨,减排二氧化碳2.2万吨。

  “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议,使企业的节能从原来的政府外在强制向企业的内在要求逐步转化,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一种有效的改进。”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学者曾智泽如是说。

  《可再生能源法》的期待

  一方面是节能需要制度突破,一方面解决能源危机需要新能源的加快开发。明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下称《可再生能源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将对政府和企业利用能源的权利义务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际上已成为各类资本竞相追逐的热点。

  我国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太阳能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的地区约占国土面积的2/3以上,具有良好的开发条件和应用价值。可开发的风能资源储量为2.53亿千瓦。地热资源远景储量相当于2000亿吨标准煤,已勘探的40多个地热田可供中低温直接利用的热储量相当于31.6亿吨标准煤。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表示,《可再生能源法》体现了三方面的立法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力求通过行政和市场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以有效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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