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正文
 

土地承包不规范引发花乡摧花事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09:36 中国经济周刊

  《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被农民喻为法律“定心丸”。但在很多农村,仍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问题。这些不规范成为日后纠纷的隐患,土地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李萌/北京报道

  北京市丰台区的西南部,有一个地方叫花乡。长期以来这里就是花农聚居之地,种植的名花稀木经常成为高官富贾、宫堂府宅中的园中珍品。据说,牡丹等十二位花神在天上犯了罪,被玉皇大帝贬到人间,变成了万紫千红的花乡。

  2005年8月2日,两辆推土机在阵阵轰鸣中,将坐落在花乡黄土岗村的一片面积为7.4亩土地上的数个大棚连带包括银杏、雪松等名贵树种在内的万余株花苗和树苗夷为荒壤。

  究竟这些花木所犯何罪?

  据记者了解,这起“摧花”事件源起11年前的一个“口头协议”。

  没有意义的口头协议?

  这片苗圃的管理者叫张秀荣,多年前随丈夫在黄土岗村落户。11年前的1994年,村里分了承包田,张家一共分得了大约3.3亩的承包地。

  “分了地之后,村里还有一块儿荒地,就挨着我家的田,咱们村的一把手就找到了我,”张秀荣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时村长对她讲,那块地荒着没人种,大队是要追究责任的,“他说‘婶子你就帮忙把那块地收拾收拾,省得队里罚我’,我就答应了,那个时候谁爱种地啊!”

  张秀荣先是在这块地种上了蔬菜,后来开始培殖花草林木。几年内,通过培植出售花木,这块地开始给张秀荣带来了利润。但这块地的“承包费”张秀荣却一直没有交纳过,“村里只收了我3亩多地的承包费,这几亩地的钱也从没人让我交过。”

  就这样,这几亩地就这样“默默无闻”的在张秀荣的操办下成为了张家的一笔不小的财富,截至到2005年6月,这块7亩多地上已种植了价值10万多人民币的花木。

  2005年6月17日,正在地上干活的张秀荣突然收到了村委会的一份“通牒”,上面写到:“经村民多方反映,你户……未经我村批准私自占用集体已收回的土地7.4亩,进行经营活动,群众反映强烈。根据黄土岗村第六届第三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要求你户限期腾退私自占用的土地,……望你户接到通知10天内自行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及地上的所有设施和附着物,如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6月27日黄土岗村委会将进行拆除,不作任何赔偿,损失自负并承担拆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接到通知后,张秀荣赶快找到村委会,提出这块地是有村领导口头承诺在先,况且地上的建筑好拆,那些苗木很难在短时间内迁走。“当时他们说实在不好迁,等到年后开春再迁也行,”张秀荣满脸委屈,“谁知道到了7月6号,他们就开始平我们家的地了。”从7月6日到8月2日,村委会组织大批人力,以村委、 村大队的名义经过三次“平整”,将7亩未来得及迁出的园林彻底抹掉,造成张秀荣的经济损失达十万余元。

  记者手中的一份由黄土岗村委会7月1日对张秀荣作出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了村里的态度:“口头同意占用集体土地的承诺或协议不作为任何凭据,集体土地私人占用或某人口头同意使用土地无效,必须无条件腾退,如不服从村民代表会决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谁该找法院

  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资深土地事务律师朱克非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发通知的当时,农户就应该到法院来申请确权,确定这块地的使用权归属,而她并没有这么做,从而失去了保护自己财产的第一个机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确权的土地是不能被任何一方私自进行任何活动的。“申请确权起码会让农户能有一个和村里协商的平等对话地位。”朱克非律师表示。

  张秀荣始终认为,她家与村委的纠纷,可以通过商量的方式解决,毕竟,当初她开始使用这块地就是源于“商量”。“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如果这个事闹到法院,在村里可怎么待啊!”

  与此同时,在平整土地的过程中,就是村领导也没有拿出一份由法院或是土地局作出的判决和决议,出示给农户张秀荣。曾在8月2日旁观了平整土地整个过程的一位先生告诉记者:“根本没拿出什么文件,上去就开始推!”

  当记者打电话给黄土岗村村长王启枉时,王村长告诉记者他正在忙着“建设卫生城市”的事务,“这个决定是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我们不找法院!”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王村长很不耐烦。

  根据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村政府可以限令拆除,但没有执行平整有争议土地的权力,”朱克非律师表示,“村政府对集体土地采取措施似乎还比较合理,但摧毁了由私人所有的地上物,其实已经构成侵权。”朱律师说,如果当时村里上诉到法院,或者到土地局申请索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很可能还会得到一个对集体有利的判决。

  土地承包:“商量”不来

  今年5月20日,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什花道村后复兴屯,发生一起土地承包者持枪与当地村民械斗事件。这次流血事件就是由于“口头协议”而起。1962年乡里在后复兴屯附近成立什花道畜牧场时,后复兴屯曾与乡里达成口头协议:如果畜牧场解散,该地(共121公顷)要还给后复兴屯。但1984年畜牧场解散后,乡政府却把这块地承包出去。从2004年秋天开始,后复兴屯村民向乡里要求退还该地,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开春,村民们开始在这土地上耕种。5月20日,承包者郑铁财的家人与正在耕种的村民发生了口角,随后发生械斗,共造成3人受伤。

  《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被农民喻为法律“定心丸”。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有些农户还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有领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些地方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中存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安置不落实,个别地方甚至克扣、挪用补偿费;还有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个别地方不顾群众意愿,采用行政手段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等等,这些不规范都留下了日后纠纷的隐患,土地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与变动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规定在一些村组形同虚设。但有些地区,制定土地承包方案、调整承包地、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往往是村组织或个别村组干部“一锤定音”。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更有甚者,借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在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还不健全,还没有仲裁机制及程序的具体规定。这也是土地纠纷冲突容易激化的一个重要诱因。

  这次花乡“摧花”事件似乎还没有结束,张秀荣至今还在要求村里能给予她明确解释和个人赔偿,“那些花都是我亲手培植的,能不心疼么?地不是我的,你得给我个说法,让我服了,我那些花草和盆栽他们也必须得给个交代!”

  朱克非律师告诉记者,农户如果要得到赔偿,只有上诉法院这一条路。

  爱问(iAsk.com)
  土地承包 相关网页约198,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