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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法》寄望促进就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8:34 中国经济周刊

  2005年,我国就业再就业目标确定为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0万个,这个目标的完成是一个系统工程,而立法则是促进就业的重要一环。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萌/北京报道

  6月1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解放军
总政治部、中共北京市委在北京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在会上明确提出,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要早日制订《促进就业法》。

  根据记者了解,有关制订《促进就业法》的建议由来已久,2003年全国人大上李邦良等代表就曾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制订促进就业法的议案,去年的全国人大上也有代表提出过相同的提案。在去年九月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和黄菊副总理都对加快就业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黄菊副总理进一步明确要求,把《促进就业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2005年年底前完成《促进就业法(草案)》报国务院,争取于2006年报全国人大审议。

  “因为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当中关于就业方面的内容早就过时了,就业形势又这么严峻,所以制订专门的就业法是必需的。”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石美遐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去年5月1日,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实施,这部对就业对象、用人单位、政府及社会各界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的法规实施一年多了,山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法规处顾处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成效显著,人大的评价相当高”。目前,上海、湖北等省市都在进行地方性的促进就业法规的研讨和起草工作。

  就业的压力,立法的动力

  5月底,《中国首次青年就业状况调查报告》公布,这次由全国青联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15岁至29岁的中国青年总体失业率9%,高于中国目前6.1%左右的社会平均失业率,其中72%的失业青年为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更令人担忧的是,调查的青年人群中,只有36%签订有1至3年固定期限合同,还有20%签订了1年以内的临时合同,而38%的就业青年没有任何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就业青年中面临失业的“高危”人群达到了1/3强。

  2005年,我国就业再就业目标确定为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完成这个目标,可谓任重道远。

  而法律已经普遍成为世界各国促进就业的主要手段。促进就业立法一直是近现代劳动保障立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大量的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并不断得到修改。德国有专门的劳动法院体系,与普通的刑法、民法法院等并列,英国有《劳动就业与培训法》,美国更是颁布了《人力开发与培训法》、《职业教育法》、《就业机会法》、《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和《就业培训合作法》等多项专门的法律和法规来促进就业。

  而我国现有法律在解决就业问题上显得相当无力。尽管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但再无具体的维护这种权利的法律规定。而且《劳动法》并不是一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而只是一部劳动管理法,它本身还存在着某些内在缺陷,就更不具备促进就业的功能了。

  回首近年来我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践,其实,更多的措施来源于政府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过程一般都相当艰难,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障碍,或多或少影响着促进就业活动的有效开展。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法律依据的缺失。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压力,也难以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因此,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加强促进就业立法已成当务之急。

  新法应有何“妙计”

  “政府加大关于就业的投资幅度,规范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形式,这些一旦写入法律,都将大大有利于促进就业。”曾参与《促进就业法》起草中课题研究的石美遐教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她表示,这部法律将会涉及到对政府、企业、机构和从业者各方面的要求。而法律的执行将涉及到包括民政部、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家政府机构和部门。

  有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就业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是供求总量矛盾突出。而解决供求矛盾的最好办法就是把企业搞好,因为一个国家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失业率的高低。为了减少失业,现在许多国家都调整经济政策,采取扶持企业的做法,如对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给予不同的财政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成本等措施,避免企业解雇工人,促进企业雇用新人。对于我国来说,发展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对于解决就业是最好的办法。

  从企业规模看,就业效果最好的是中小企业,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又是民营企业。我国民营企业主要存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之中,单位投资吸纳的劳动力和单位投资新增加的劳动力都要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平均高出一倍以上。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2.3亿劳动力,绝大多数在民营企业就业。工业部门新增加的8000万从业人员中,有75%在民营企业实现了就业,目前全国工业部门就业人数为1.63亿人,其中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就有1.2亿人左右,约占75%。

  由此,促进就业法的内容首先应该包括对特殊地区和行业进行财政补贴,减免社会保险费用,降低企业成本,通过低息贷款、减税等方法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对自谋职业者提供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雇用就业困难群体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等等让利于企业的措施。

  就业压力的第二个问题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这就要求法律规定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特别是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的投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实现由单纯地推进数量型就业向推进质量型就业和数量型就业并重、以质量型就业为主的转变。

  此外,《促进就业法》还应该坚持市场主体原则,规范建立完善、高效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为失业者真正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条件。

  平等原则不容忽视

  反就业歧视,就要求法律保障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就业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就业方面歧视劳动者。平等就业意味着公民享有平等竞争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待遇。或者说,平等就业不仅意味着就业过程的平等,还要包括整个从业过程的平等。平等就业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的要求在劳动就业上的反映,它客观上要求打破工人和干部、农民和市民的身份界限,冲破地区封锁,消除条块分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劳动力平等就业的竞争机制。

  近年来我国关于就业歧视事件的报道屡现报端,从乙肝歧视到工作经验歧视、生源歧视、毕业院校歧视、到身高相貌歧视,其实都是表达了一种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下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俯视心理,是一种规则上的不平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谭深认为,现在企业拥有了自主的用人权,但我们的法律却没有给这种用人权以限制,经济利益和个别企业决策者个人的好恶成了用人的惟一标准,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被忽视了。

  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提出了要早日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建议立法规定社会各行业、各部门的用人单位都要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实施细则。其中要包括对应聘者学历等方面的详细要求。而这个细则必须是在充分征求民意后,得到公众普遍认可。否则,将被视为就业歧视,不能通过。有专家表示,将《促进就业法》和《反就业歧视法》合并制定为一部法律的可行性很大,对于尽早规范就业市场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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