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勇
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在广东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将视同国有土地,可以合法入市流转。有媒体称,这是一份可能掀起全国新一次土地“革命”的法规。在笔者看来,这项新举措在许多方面的确颇具创新意义。
首先,此番《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其次,困扰广东及国内多年的土地紧缺难题可望得到破解。随着珠三角20多年的发展,工商企业高度集中,土地供给成为经济持续扩张的瓶颈。然而,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此份《办法》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颇具操作性的规定,是国内第一份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入市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现有的非农集体用地因而有望得到更有效的盘活。
最后,流转过程透明,收益处置有章可循。在新规定之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保护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规程中普遍存在的利益流失。
当然,在注意到这些利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能期望《办法》的实施能够解决所有的土地制度问题。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制度关乎“三农”问题,甚至整个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办法》涉及的仅是非农建设用地,对于最为根本的农业土地制度问题,并没有任何说法;而如果这一问题没有解决,“新土地革命”的使命就远不会完成。另外,《办法》仅仅是从促进非农产业发展的视角解决土地供给的瓶颈问题,在土地供需矛盾有望得到根本缓解的同时,这一“新土地革命”也在失地农户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乡村建设方面留下了重大悬念。
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广东省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创新之举并不一定适合于其他省份和地区。作为经济发展先行的地区,广东对土地供给增加的需求是实实在在的,通过现有的非农土地市场的整合,带来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是必然的;而对于大多数的省份来说,过早的放开建设用地市场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混乱。
无论如何,市场化、城市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服务业的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广东省《办法》的实施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制度变革所可能释放出的生产力,虽然其意义不应过分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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