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商 全方位备战AB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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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0: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彭露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后,创新试点类券商获准试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券商们正紧锣密鼓积极备战,利用其优势纷纷推出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基础资产、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创新产品,火爆场面怎一个“热”字了得。
券商发力项目储备 据悉,多家创新试点类券商早在去年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工作。对该项业务的目标客户的调研、方案规划等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据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李少非介绍,光大证券组建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所等多部门参与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团队,并将主要业务目标选定为现金流历史记录良好、未来预期稳定或稳定增长,资产边界清晰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他还透露,光大证券目前储备了包括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供水项目等多个项目,并积极探索新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形成在特定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 知情人士透露,东方证券的“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将过会,作为国内首个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计划具有极大的代表性。由于该计划是以应收租赁款为基础资产,而无需缴纳营业税。 此外,东海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的相关负责人也透露,公司目前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储备已准备充分。 等待法律条文完善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其难点主要是在国内法律法规不完善的背景下,存在着资产真实无法出售的问题。 据悉,光大证券曾召开了资产证券化研讨会,相关专家在会上指出,目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成为一些物权的所有者,如以物业、高速公路收费权、企业股权等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由于操作和认识上的障碍,这些基础资产难以真实出售,只能通过出售该资产获得收益。 东方证券、光大证券的多位相关人士认为,要解决基础资产无法真实出售的难题,短期内可采用资产收益权出售、资产所有权抵押及其他附属权益过户的方式,从长远发展看,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实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能够享有物权所有者的地位。 投资者资格待放宽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暂时还不能购买资产证券化计划受益凭证。”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该人士表示,鉴于保监会和证监会基金部的相关规定迟迟未出台,这两类机构投资者暂时无缘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东方证券投行部一位负责人透露,公司目前接触的客户主要是大型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企业客户和社保基金。“缺少了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两大类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销售范围缩减了不少。”该人士不无遗憾的表示。 流动性不足现尴尬 在券商雀跃于能够试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同时,已经在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两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却面临流动性不足的尴尬局面。 据一家券商的有关人士分析,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比较少,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意愿比较强烈,大宗交易实行的非连续竞价交易抑制了交易的活跃性,再加之缺少做市商制度,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确实大打折扣。 包括光大证券、国泰君安、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在内的几家券商相关人士表示,要改变流动性现状,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和改善现有的大宗交易转让平台,由定单驱动逐步过渡到报价驱动;二是丰富品种,吸引套利等多种交易目的的投资者,增加产品的流动性,形成合理的价格发现机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