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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可试水资产证券化业务 条件成熟逐步推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9: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创新类券商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本报讯 (记者 彭露) 多家创新试点类券商证实,已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家券商老总透露,《通知》允许创新类试点公司试行展开资产证券化专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业内人士表示,该《通知》意味着创新试点类券商获得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专项业务“准生证”。

  接受记者采访券商人士透露,专项资产证券化在国内是一项新业务,具体怎么开展,证监会也在不断召集有关专家学者、券商和投资者代表等方面人士进行探讨,对几家券商提交的计划方案也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近期有可能推出试点项目。

  一家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负责人引用《通知》中相关内容告诉记者,创新试点类券商不仅能从发行专项资产证券化计划中的获得承销费用、财务顾问收入等,还可以通过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认购计划的受益凭证,但认购额不得超过所发行计划受益凭证总数的10%。

  “这有可能为创新试点券商管理的集合理财计划提供新的投资品种,也会对券商净资本产生较大影响,因为《通知》中规定管理人持有次级受益凭证的,应根据风险相应扣减公司净资本额。”该负责人说。

  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透露,监管层对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专项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当严格。《通知》中要求证券公司、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澄清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定期公告至少每季度一次。

  据该负责人介绍,《通知》中除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专项业务的定义之外,还规定“计划募集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基础资产的评估或预测的现金流入,存续期一般不得超过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并准许证券公司自行或采用询价方式确定计划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销售价格。

  “应该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知》给了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专项业务非常大的空间。”这位负责人称。

  据了解,《通知》的相关规定使得券商在该项业务中的收费情况是完全透明的。一家券商老总说:“《通知》要求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要披露在所发行的产品中的收费情况,以及近3年来与原始权益人是否存在投资与被投资、承销保荐、财务顾问和其他重大业务关系。”

  记者在一家券商处了解到,《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计划应当面向境内合格的投资者推广销售”,“计划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人民币”。该券商的一位部门老总表示,这样的门槛限制使得券商将以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作为重点销售对象,对认购者的风险承受力也要作相应的调查和了解。

  多家券商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负责人认为,《通知》给正在准备方案申报的各家券商指出了明确的方向,通知中有关信用升级的具体规定,也让券商在基础资产难以真实出售的现状下,可以采取风险隔离的技术方案,即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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