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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 17:15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债回购制度改革一小步

  见习记者 华观发

  北京报道

  沉寂3个月之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风声再起。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公布了其组织起草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意见稿)。

  该指引意见稿一共9章39条,详细规范了投资者和券商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内容包括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回购操作方式、清算交收、违约责任以及免责条款等。

  熟悉债券回购业务的分析人士指出,这是配合国债回购制度改革的一小步。

  2004年券商问题全面暴露,管理层一度认为挪用客户托管的国债并导致严重欠库是问题券商倒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4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公布了《标准券折算管理办法》用以改进标准券的折算。

  “这是改革和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前提。”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2005年9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一纸《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讨论稿)》下发到几家创新试点券商手中,并要求在当日上交征求意见。

  “与讨论稿相比,指引意见稿没有大的变化。”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其主要精神在于从源头上制约债券挪用现象,控制回购市场风险,增加回购交易的透明度。

  根据指引意见稿,新规的影响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标准券转移占有”。所谓标准券转移占有主要是指,融资方在进行债券回购融资时,须将按标准折算率折算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在专门的质押库中保管。这与现有的标准券不发生转移的做法有很大差别。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就有权直接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从而也增强了市场管理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二,委托协议书发布,质押式回购将有章可循,以前纷繁复杂的委托纠纷可以避免。此前,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做国债回购业务时,并没有签订过正式的合同。

  第三,缔约双方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大大提高透明度。指引明确规定,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受托人提出的查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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