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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 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 16:2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郑鸣鸣

  北京报道

  1月2日,刚刚正式开通的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新法规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意味着国家
统计方面各项规范建制的修定完善拉开了序幕。

  国家统计局的人士指出,《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主要是解决过去国家统计局与地方统计局之间的关系定位问题。而《细则》的上位法——《统计法》——的修改可能涉及的内容要更加宽泛,核心是要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国家统计局已于2005年10月成立了统计法修改咨询组,加紧研究修改。

  《细则》于1987年颁布施行,2000年6月修订过一次。本次再次修改《细则》,主要是顺应国家统计局已经完成的垂直管理体制变化。

  国家统计局于去年11月25日完成了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垂直体系架构,是将原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大调查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经济调查队,合并成立国家统计局各地方调查总队,级别与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局平级。

  原先地方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局,对国家统计局三个调查队的代管关系,变成国家统计局的人事、财务、后勤直属管辖关系。

  本次修改涉及6个条款,第六条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并增加了第二款,明确了地方调查总队和地方各级统计局的执法职责分工。

  修改的《细则》,还增加了国家统计局独立行使调查权的内容。比如第二十一条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第二十二条新增一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据悉,国家统计局自从去年第一季度,对地方省市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GDP)联审后,将逐步在3年的时间内实施对地方省市自治区的GDP直接下算。

  国家统计局的一位人士指出,未来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局,将各司其职。地方统计局只对地方政府部门服务,全国的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的地方总队直接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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