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十万字报告详解银行系统不良资产制造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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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 15:3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蒋云翔 本报记者 张逸之 整理 2005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拿出了三份洋洋万言的报告。 此次研究样本总体为1999年和2005年政策性和商业化剥离中,信达分别从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手中接收的7000多亿不良资产,包括1999年信达接
课题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田国立亲自挂帅,王海军、曲和磊、叶圣利、唐圣玉等人参与研究。课题组选择了1100多个案例,对涉及购入债权775.32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研究,得出了《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不良贷款:银行应吸取的教训》三份报告,共计约10万字。研究表明,每个时期银行业的不良贷款都是复合原因综合形成的,尤其主要集中在政府、企业和银行等方面。 从运动轨迹看,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83年以前为第一阶段。在当时的体制下,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大,固定资产投资由政府下达包含一定资金额度的项目计划,国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定额拨付,银行的信贷规模很小。1981年全国工业生产企业的贷款只有487亿元,1982年增加了40亿元,达527亿元,1983年又增加了70亿元,为597亿元。这一阶段,银行因银企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不良资产非常少。 1984年至1990年正属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拨改贷”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此举使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改由银行贷款,财政不再拨付,于是,企业贷款迅速增加,不良资产也随之出现。根据业内人士测算,这段时间内各年份的不良贷款大多在10%以上,到1980年代末期接近15%,也就是说,当时国家银行不良贷款总额按照一逾两呆定义不会超过2,000亿元。这一阶段可以看作是不良资产的初步形成时期。 银行不良资产急剧增加是在1991年至1998年间,其中前5年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额分别为2,133亿元、4,206亿元、5,477亿元、8,534亿元和10,598亿元,5年间增加了近4倍,到1998年底已超过2万多亿元。据统计,1996年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为20.4%,其中逾期贷款占11.4%,呆滞贷款7.7%,呆帐贷款1.3%。 导致这一时期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1992、1993年经济过热,并严重泡沫化,大量信贷资金被用于滥设开发区、房地产炒作和证券市场投机,1993年下半年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泡沫破灭,一部分信贷资金被套牢在房地产和股市上,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据测算,由此形成的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亿元以上。二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国有企业不适应新的体制,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企业偿还不了银行贷款,由此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不良资产。 1999年以后,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银行业经过一系列的财务重组,不良资产经历了一个增量下降到不良资产率下降,再到总规模逐年下降的过程。1999年到2004年,全社会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从30,622.90亿元下降到23,429.65亿元,下降了19.46个百分点,其间经历了两次注资、三次剥离。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由于体制性原因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有限,新的不良资产还在产生,不良贷款增量和不良贷款率的下降速度有减缓的迹象。 2005年一季度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5,670.5亿元,考虑到2005年5月份工行剥离的损失类贷款和6月中旬剥离的可疑类贷款共7,050亿元(本金),对照二季度末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尚存10,134.70亿的不良贷款,三季度末的10,175.4亿,表明该时期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仍在上升。这说明不良贷款可能出现反弹,"双降"难度在加大,应该引起充分的注意。 旧体制下的两个缩影 在775.32亿的总样本中,政府干预和不良决策等体制性原因导致的银行不良贷款就有202.27亿元,占26.09%,它们主要体现在政府指令性贷款、不良决策等方面。 ×××地×里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成立于1992年,隶属于×××市旧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由市政府开发办直接领导,是市政府开发办派出的临时机构。 1999年剥离时,信达×××办购入建行债权4085万元,其中本金3590万元,应收利息495万元;接收债权5431,其中催收利息1346万元。贷款本金3590万元中1000万由开行×××分行贷款,2590万元由省建行营业部贷款。 1992年,为实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八路五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决定改造该市第一个危房棚户区,该贫困棚户区位于×××市×里区抚顺街404—2号,在该市非常有名的,俗称“偏脸子”。为此项目专门成立了×××地×里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本地段拆迁居民的安置任务。该指挥部的设立的依据为政府文件,无注册资金,无工商登记,无营业执照。该项目建设总规模62万平方米,总投资70,000万元,安置动迁户5468户。1993年末,拆迁居民全部回迁进户。工程建设及动迁安置工作完成后,指挥部使命结束,该项目亏损3800万元,此后10多年内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从未承担任何其他工作。 省建行营业部和开行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的3590万元贷款中有2700万元是由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担保的,该担保有效,2003年市政府机构改革时,该单位撤销并入市房产住宅局,新的主体无资格且无能力。890万元贷款以9185平方米土地抵押,抵押时间为1996年,未办土地权证,同时还由×××市内环东路指挥部担保。内环东路指挥部与地×里同为一套人马,单位性质及经营状况与地×里完全类似。抵押土地已失效,担保人无资格和能力。 该单位的成立、借款及担保完全是行政行为,借入巨额资金之初就未对还款来源、还款主体做过安排规划,面对金融机构的多次催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当年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当事人表示,贷款是政府行为,与他们没有关系。现指挥部拖欠各承建单位费用10年之久,根本没有维持正常办公的费用,借用的办公用房已停水、停电、大门紧锁,没有有效偿债资产。 目光转到××市××县氮肥厂——1976年建厂,是××县属国有企业,注册资金1331.4万元,注册地在××市大兴黄村京开路大桥南路东,以制造氮肥、液铵、铸件为主营业务。 信达××办事处购入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债权共4367万元,其中:本金3195万元,应收利息1172万元;接收债权4377万元,其中催收利息10万元。除此之外,该厂还欠华融公司、建行、中行、区财政、能源投资公司等单位10,617万元债务。 该项目是××市“星火计划工程”和化工部重点支农项目,是市县两级政府决策工程,并非企业的自主自愿的行为。为支持××氮肥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国家开发银行分别于94年12月、95年9月、96年10月向其发放三笔基建贷款。 由于当时化肥市场已经放开,进口化肥大量涌入,化肥价格大幅下调,而该厂生产成本大大高于市场售价,导致经营严重亏损,企业无法生存。该项目只进行几次试车生产后即告停产,未产生任何效益,反而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致使企业严重资不抵债。 ××县政府为上该项目,帮企业向多家金融机构争取贷款,还强令多家县内队办、乡办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单位有三个,分别为××市大兴汽车内燃机配件总厂、××××波纹管制造厂、××××影视设备集团公司。由于担保是由××县政府强令指定的,在“波纹管”、“星光”两企业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县工业局给“星光”、“波纹管”两担保企业出具了反担保。 其中××市××汽车内燃机配件总厂已注销,另外两个担保企业已于2000、2001年相继转制,追偿的可能性不大。 连云港故事 政策性原因和法律法规保护不力在775.32亿元的不良贷款总额中,占21.93%,共169.99亿元。 政策性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这些政策性贷款无法满足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要求;由于经济全局性或局部性过热,国家采取财政货币“双紧”政策,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国家部分经济政策的调整,如价格政策、汇率政策的变化等,导致部分企业负担突然加重;或国家出于战略全局考虑,如不受理军工企业的债务诉讼、免除军工企业的担保责任、因全面禁伐而免除森工企业的债务等,导致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受损。 实际上,在政策性银行组建之前,每一家国有商业银行都程度不同地承担了政策性贷款任务,政策性贷款占银行全部贷款的比率也越来越高,并最终为不符合商业准则的政策性贷款的后果埋单。1979年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为11.85亿元,占信贷总投放的0.6%,而到1996年,政策性贷款已经暴涨到16,440.10亿元,占总贷款的34.66%,保守估计,这16,440.10亿的政策性贷款中,至少有4932.03亿元形成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三大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已显著减少。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商业银行承担繁重的政策性任务,这是中国经济体制在转型过程中的特殊现象。 信达的一个研究案例来自连云港港务局。 为有效地满足陇海兰新经济带内外贸进出口的需求,连云港港务局根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的计划安排,从1984年度开始使用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建设庙岭港区二期工程和墟沟港区一期工程共11个万吨级以上泊位。1997年底用款全部结束,累计使用日元借款金额达224.31亿日元。 1999年,该项目的建行部分贷款剥离到信达,南京办购入建行债权29,535.00万元。 第二批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178.33亿日元,用于建设连云港庙岭港区二期工程。该工程是国家“七五”重点建设项目,共建设万吨级以上泊位5个,年吞吐能力410万吨。交通部批准利用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借款233亿日元,汇率为1人民币元兑125日元,实际使用日元贷款总额为178.33亿日元,按概算汇率折合人民币14,266万元。 第三批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45.98亿日元,用于建设连云港墟沟港区一期工程。该工程是“八五”跨“九五”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共建设万吨级杂货泊位六个,年吞吐能力210万吨。国家交通投资公司批准利用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借款49.47亿日元,汇率为1人民币元兑30.4日元,实际使用日元贷款总额为45.98亿日元,按概算汇率折合人民币15,125万元。 该日元借款期限为三十年,前十年为宽限期,利率按贷款年度分别为2.5%-3.5%,在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安排用于港口这样的基础设施是比较适合的,根据国家批准的汇率企业也完全有能力用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偿还。 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日元大幅度升值和港口水下基础设施由国家投资的政策不能完全兑现等原因,使得企业本来能够通过自身经营活动正常承担的债务,受日元汇率影响不断膨胀为无法承受的巨额债务。 例如,连云港庙岭二期工程使用日元借款178.33亿日元,按1984年国家批准的概算汇率折合人民币14,266万元。而按1999年12月30日人民币汇率计算,已升值为人民币144,328万元。直接产生的汇兑损失为人民币130,062万元,成为影响还债能力、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由于汇率政策的变化,建行原属优质资产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 二十二冶判例 法律法规方面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完善;二是不完整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对银行债权保护不力。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简称二十二冶)为国有大型综合性冶金施工企业,注册资金1.3亿元,现有职工1.5万人,目前勉强维持经营。 1999年,信达石家庄办从建行购入对该单位的债权7679万元,其中,本金7222万元,应收利息457万元;接收债权7698.60万元,其中催收利息19.60万元。 该贷款合同编号为98年第营23号,由××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合同上载明的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但实际上被用于偿还二十二冶以前的四笔借款。这四笔借款分别是1997年第营27号(合同金额2490万元)、28号(合同金额4257万元)、29号(合同金额380万元)借款合同和另一笔金额95万元借款合同,其中前三笔借款的原保证人均为××集团。 为最大限度回收资金,石家庄办事处以总公司的名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6月13、21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二十二冶提出:原债权行并未实际履行1998年第营23号合同,该借款是“以贷还贷”合同。因此,二十二冶仅对旧借款承担责任,而不应对1998年第营23号借款合同承担责任。××集团提出:××集团在为1998年第营23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时不知道二十二冶的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因此,××集团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集团以不知道以贷还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二十二冶“希望”××集团原承担原担保责任,最终使债务不了了之。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为“以贷还贷”合同提供担保时,××集团是否明知该合同是“以贷还贷”,从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此,石家庄办通过书证、录音等多种证据向法庭证明××集团在提供担保时对“以贷还贷”行为是明知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第二款“新合同与旧合同是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集团承担保证责任。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冀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十二冶对722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偿还责任;判令××集团在3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他担保的免责。 企业:冲动的惩罚 在775.32亿元的不良贷款总额中,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及逃废债方面原因形成的有245.42亿元,占31.65%,是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最显著的因素。 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是,很多企业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事实上(或表现上)是非常优秀的,在获得贷款之后,因条件变化才陷入困境,这与银行对企业的分析判断有关,与企业自身的分析判断有关,还与银行和企业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判断有关。 ××辉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系××钢铁(集团)公司、××辉宝发展有限公司、美国美航科技公司于1991年7月30日合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25万美元,其中中方公司出资375万美元,占股60%;外方公司各出资125万美元,各占股20%。 1999年信达公司××办事处购入建行债权总额为4268.2万元,其中:本金3745万元,应收利息523.2万元;接收债权总额5732.2万元,其中催收利息1464万元。 辉宝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技术尚未成熟,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辉宝公司创建之初,项目技术负责人称金属复合材料的加工工艺仍为传统的金属带纵轧工艺,目前生产的技术国内已基本掌握,关键设备均从国外引进,企业产品具有国际竞争能力。但是,设备投产时,辉宝公司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工艺技术,也没有从国外引进;同时,进口的设备不是由复合材料轧机的专业厂家制造,所以,设备及工艺存在较多问题,建成后一直处于攻关、调试、改造、试生产阶段,浪费了大量资金和时间。技术上的不成熟,造成企业长期不能生产稳定合格产品,正常经营无法延续。 市场状况不明,项目定位失误。辉宝公司生产的复合材料是汽车轴瓦的生产原料,而中国汽车工业的集约化程度不高,汽车生产厂家多,各个汽车生产商所用轴瓦的材质、规格、品种标准尚未统一,可以说“五花八门”,造成各个轴瓦生产商只能依靠专用机床“切割”生产出品种繁多、价格低廉的“片式”复合材料,以满足这种需求。而像辉宝这样大规模连续生产的“卷式”复合材料,只适应批量大、品种相对固定的自动化轴瓦生产线,不能适应当时中国汽车轴瓦制造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市场。因此,辉宝公司项目的选择第一步就进入了产品无市场的误区。 资金投入不足,财务负担沉重。辉宝公司工程设计概算1.2亿元,由于未计算土地费、水电增容费、基建期财务费用等因素,到1995年12月26日,实际投资高达1.5亿元。由于超额基建投入占用了生产经营资金,在资产负债率已高达80%的情况下,公司在投产后无力及时追加流动资金,致使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境地。 企业在技术不成熟、市场需求不清楚、财务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马,这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无法归还银行贷款的直接原因。 另一个原因——企业逃债虽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但企业借改制逃债的大规模流行却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国有企业”改制的招牌成了它们逃避国有银行债务的借口,而生动的成功逃债的案例,又进一步助长了借改制逃债的现象。 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债大致有五种情形:假破产,真逃债,破产抹去了企业沉重债务,带给银行巨大的损失;改头换面,不经债权人同意,以改造和重组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割断债权债务关系;金蝉脱壳,用分立的方式,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另设新公司,将劣质资产留在债务企业中,原公司变成空壳;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先股后租,即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对该企业实行整体租赁经营。 福州××××厂印染分厂(下称“福州印染”)位于福州鼓山商住新村,项目投资9985万元,1989年5月建成投产。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投产后连年亏损,截至1992年底已累计亏损1626万元,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信达公司于1999年9月20日购入和接收建行福州分行的债权均为5221.26万元,全部为本金。 1994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印染产权转让给台资企业宗根××××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宗根”),转让金1亿元,并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明确全部转让金全部用来偿还原建行福州分行和福建兴业银行的贷款,其中建行4697万元,兴业银行5033万元。 1994年10月22日,福州市财政局致函福州宗根,要求将1亿元转让金直接汇至福州市财政局“产权基金”专户,并由其负责偿还银行的贷款。福州宗根以此为借口,于1995年1月3日通知两银行,告知被要求划款情况,并强调原《债务转让协议》“因上述原因已不再履行,并自即日起终止”。 在并没有按期支付一亿元转让金的情况下,1995年12月及1999年1月,福州宗根将福州印染转让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作为5000万美元贷款的担保,从而彻底悬空建行和兴业银行的债务。 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政府计划将鼓山商住新村内的工业全部迁出,福州宗根视其为又一次逃债良机,利用中行外汇贷款购置进口设备,积极在福州马尾注册新公司,筹建新厂,准备再次逃废中行的债务。 几经运作,福州宗根在福州仅以留下代价为500万元而评估值却近亿元物品,作为上述三家金融机构5亿多元的贷款担保。 银行“内部人”自缚 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占775.32亿元总样本的18.52%,达143.62亿元。 银行自身原因导致不良贷款主要表现在:现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制度执行的力度还不够,贷前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有漏洞;部分银行信贷从业人员敬业意识不强;业务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大量的自办实体贷款;第二还款源无法落实;道德因素;预防不力、内控不严导致的金融诈骗等。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5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其中现金注资500万元,土地评估增值转增3,000万元。该公司为建行自办实体,股东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和深圳市国利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建行另一实体);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同时从事股权类的长期投资等。 信达深圳办共购入对×××公司贷款12笔,购入债权103,407.59万元,其中本金100,050万元,应收利息3357.59万元;接收债权106,508.39万元,其中催收利息3100.80万元。 该公司投资效益差,经营亏损严重,所有开发及投资资金均来自银行贷款,债务负担沉重,财务费用高企,财务状况恶化,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02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累计亏损2.38亿元,由于该公司大量投资亏损没有反映,实际财务情况远比账面财务情况恶劣。据信达深圳办与建行深圳市分行共同进行的评审,双方已初步认定该公司净资产为-5.5亿元。该公司近年来已停止开展新业务,专门清理处置原投资项目。该公司对外担保折人民币59,066万元,被担保人均为建行深圳市分行其他自办实体贷款。 该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贷款,所有贷款都来源于深圳建行系统。对一个注册资金只有3500万元的企业,贷款本金竟高达十多亿元。而且所有贷款均为公司营运过程中的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是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除聚豪园(商品房)销售采用银行按揭外,该公司其他资产都没有设立抵押。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当银行管理遭遇自办实体的时候,信贷管理制度都成为形式上的、成为专门针对“外部人”的东西,对“内部人”疏于管理最终导致了大笔不良贷款的形成。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财神展销中心成立于1995年7月,与1993年2月成立的××神州房地产公司为其关联企业,二者均为台资企业。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将其对财神展销中心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办事处,转让债权为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2555万元、利息847万元,本息合计3402万元。 1997年1月至7月,中行××开发区支行分六次向债务人财神广场产品展销中心发放贷款2555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合同约定用于资金周转。 贷款发放前,该行与第三人××神州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以××神州房地产公司所有的财神广场的部分期房为财神产品展销中心向中行开发区支行贷款提供抵押,并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期间,神州房地产公司私自将抵押期房中的263套售出。 贷款到期后,1998年2月,该行向当地法院对财神展销中心提起诉讼,并依法对抵押资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同年6月,法院裁定中行胜诉,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但由于涉及社会稳定问题,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一直未能进行。 2004年10月,财神广场购房业主向开发区法院要求解除抵押房产中的1998年以前已出售给236名购房户的查封,并多次到开发区法院群体性上访、闹事。 2004年11月12日,开发区法院迫于相关购房户聚众闹事的压力,解除了抵押房产中的1993.06平米房产的查封。 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经常上门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人抵押品的实物的管理情况,才能根据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该案例中,担保企业的卖房行为不是偷偷进行的,卖房活动也不只持续一、两天,在这种公开的长时间的侵犯银行利益活动进行过程中,银行竟一无所知,可见银行贷后监管工作已松懈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企业按要求办理了以房产作抵押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款应该是有保证的,但是在贷款到期前,银行忽视了对抵押品的管理,导致抵押品被出售,企业状况发生了变化。虽然出售行为不合法、不成立,但行为已经发生,依法处理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安定问题,最终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 (根据信达报告整理,文中有关结论并不一定代表信达的正式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