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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准入制度期待破题 多种模式可供选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1: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按照"国九条"中关于扩大合格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的精神,在风险控制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对现有的银行间市场准入规定做一些灵活处理或适当完善,吸纳大量非法人交易主体早日入市

  日前《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标志着券商集合理财即将走上创新试点和进一步规范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银行间市场在不久
的将来可能会迎来一类特殊的市场成员,这就是以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为代表,包括各类信托产品、不同的保险险种、新兴的企业年金、各种社保类基金在内的非法人的交易主体。这些市场主体的大量出现在给银行间市场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对其现有的准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市场发展倒逼准入制度

  如果以2002年4月9日央行发布2002年第5号公告为分界点,银行间债市的准入制度可以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个阶段。随着2002年备案制的实施,特别是从2002年10月央行允许非金融机构法人通过债券结算代理进入市场以来,市场成员队伍急剧壮大。此外,还有数万个人投资者通过4家国有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业务系统间接参与了银行间债市交易。

  到目前为止,在银行间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除了商业银行授权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的组合产品暂归此类)以外,其它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这与目前关于市场参与者应该是法人主体的有关规定相吻合。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大量非法人类的交易主体开始涌现,并表现出强烈的入市需求,对现有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类非法人交易主体渴望入市

  首先,证券公司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有单独开立账户的需要。这些产品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极为相似,均不属于某一法人所有,而是一种契约,并且它们的管理运作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独立运作;要求有资产管理人负责资金投资管理,资产托管人负责投资监管和财务核算。但根据现有规定,这些产品尚不能在银行间市场单独开立账户。不仅银行间如此,交易所登记公司也有类似规定。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实际上等于将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与理财资金或信托资金置于一个账户,不利于增强委托人的投资信心和引导更多社会资金通过集合或信托渠道进入证券市场。最近证监会(或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里对此规定已有突破。如《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当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由于银行间市场的特殊魅力,这些产品进入银行间是迟早的事情,因此,这项突破对银行间市场来讲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其次,保险公司有开立多个债券账户的要求。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非传统寿险和财险类保险必须与传统寿险和财险类保险分账封闭运作并独立核算。如《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因此,保险公司开立多个账户的要求实为客观使然。

  第三,企业年金的入市需求强烈。尽管现在有一些年金已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如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并直接进入银行间,或通过投保到保险公司(如中国电信的企业年金)间接进入银行间,或银行类金融机构年金以年金受托人(如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名义通过债券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政策特别允许),但仍有大量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年金不能进入。这里急需政策支持。

  最后,各类社保基金仍有进一步入市的潜力。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设立了社保基金。其中有些社保基金没有法人资格,需要由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运作,还有一些基金因为规模大,需要由不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运作,因此,也有开立多个账户的需求。此前,全国社保理事会通过不同的托管银行以基金组合的名义(如全国社保101组合)在银行间开立了账户。这种运作模式完全可以复制使用。

  多种运作模式可供选择

  至于上述非法人的市场主体以何种身份(乙类成员或丙类成员)介入银行间市场,则取决于这些产品或基金的资金实力、运作模式以及有关管理规定。比如,可以借鉴在银行间债市业已成熟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作为银行间的乙类成员,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手续和日常的债券结算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门)负责办理, 投资决策则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此模式具有方便、快捷和安全的优势,但成本可能较高。也可以借鉴银行类金融机构年金的运作模式:作为银行间的丙类成员,以自身的名义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账户并进行日常结算。此模式因为成本较低,适用于资金实力较弱、日常结算量不大的投资者。

  笔者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扩大合格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的通知精神,在风险控制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对现有的准入规定做一些灵活处理或适当完善,吸纳上述有较强资金实力的主体早日入市。这无论对银行间市场的长远发展和非法人交易主体的入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证券报 刘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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