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有的制度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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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7:47 《数字财富》 | ||||||||
特有的制度安排 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说,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需要条件,结算代理就是这些公司“芝麻
目前,中央结算公司的结算成员主要分为三类: 甲类成员:是指拥有债券代理结算资格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开立一级债券账户,自行进行债券托管结算业务,但需要经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培训,购置相应设备,并按期交纳一定的费用。对于具有商业银行柜台业务资格的甲类成员还需要再开立一个代理总账户,专用于柜台业务结算; 乙类成员:是指除了甲类成员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开立一级债券账户,自行进行债券托管结算业务,但也需要经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培训,购置相应设备,并按期交纳一定的费用; 丙类成员:是指除甲、乙类成员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法人,需要通过甲类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并委托其代为进行日常的债券托管结算业务(交易决策权仍留在自己手中),因此,不需要经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培训,也不用购置设备,只需交纳一次性的开户费用,不需按期交纳账户的维护费用。 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或商业银行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而言,可以根据自己参与债券市场的能力,选择是否需要将自己的账户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托管结算,而对于非金融机构(如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等)而言,则只能将自己的账户委托给结算代理人进行操作。 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那些规模偏小、不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经验欠缺、人员不足的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来说,通过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账户托管结算,也是一条比较理想的试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渠道。 首先,它可以借助于结算代理人的人力、物力、经验、信息资源等优势,获得多种多样的信息、咨询乃至培训服务, 消除资信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对其业务发展的不利影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条件下,迅速了解和把握市场的瞬息变化,从开始试水银行间市场到逐渐熟悉这个市场。 其次,还可以利用结算代理人具有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国债、金融债一级承销商、做市商等资格的优势,提高委托人投资债券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 第三,解决了这些资产规模较小、交易需求较少的小机构投资人需要量体裁衣、量力而行的实际需求,减少因直接入网所需的费用,有效节约营运成本。 第四,与结算代理人形成一个以结算代理人为中心,规模实力相对较大的利益共同体,相互之间的资金有了互补性,债券的吞吐能力大大增强,改变了只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孤军作战的不利局面,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和驾驭市场的赢利能力。 非金融机构介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利用自身跨市场成员的特殊身份,开展跨市场转托管进行套利等相关业务,从而增加了一条新的赢利或规避风险的渠道。据了解,目前发生转托管业务最多的是数量对比明显不占优势的部分证券公司,而已经介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非金融机构则很少提出转托管申请,实际发生转托管的数量很小。除了证券公司在研究实力、金融人才等方面确比非金融机构有明显优势以外,非金融机构很少涉猎跨市场转托管这一领域。这与其对债券市场不了解、对跨市场转托管没兴趣以及即使有兴趣却无实力和经验等都有很大的关系。当然,有关转托管手续和效率等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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