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规定期限未修正业绩报告 公司及高管被警示

东方锆业规定期限未修正业绩报告 公司及高管被警示
2018年11月15日 14:2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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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1月15日,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公司及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一同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31日,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00万元至3800万元。2018年2月28日,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3813.92万元。2018年4月25日,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的2017年度净利润为-3931.3万元。2018年4月27日,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931.3万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东方锆业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吴锦鹏、江春、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内部问责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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