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教第450期:详解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披规范

深交所投教第450期:详解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披规范
2019年07月16日 16:49 新浪财经

  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50期

  1.问: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答: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问:新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要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答: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规定,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3.问: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已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后能否进行变更?

  答: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规定,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本所申请时离披露时间不足5个交易日的,经本所同意后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来源: 深交所)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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