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数百万赔偿数千万 超华科技冤不冤

虚增数百万赔偿数千万 超华科技冤不冤
2019年09月11日 09:0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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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华科技(维权)(002288)2018年年报披露,2018年支付诉讼款36219887.13元,占利润总额的162.17% 。超华科技2019年06月10日在回复深交所时,进一步称2018年公司已与294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调解书,应付和解/调解款3,579万元。2019年半年报披露, 已经收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并被判决赔偿2691.74万元,但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近段时间,广东省高院陆续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超华科技的上诉。超华科技面临至少六千万的索赔款支出。(超华科技维权入口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代理了全国各地100多名中小股民向超华科技索赔,最高获赔400多万,累计获赔数千万元。张志旺律师介绍,超华科技对股民提起的索赔诉讼案,非常重视,先后聘请了两家在我国资本市场数一数二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先后出庭应诉。庭审中超华科技显得非常委屈,一是2014年年报利润虚增只有400多万,还是下属孙公司的虚假行为,超华科技也没有动机造假,所以不能算重大违法行为;二是2014年年报披露日及以后期间,时值2015年的“改革牛”,“贩夫走卒”都冲入股市,股民并不是因虚假的年报而是奔着欣欣向荣的“牛市”买入超华科技股票的,股民损失与年报虚假没有因果关系;三是2015年年中和2016年年初,中国资本市场上发生了数次“熔断”,股民损失系市场风险性因素造成的。

  针对超华科技的抗辩意见,一二审法院除了确认2016年1月8日之前买入股票的损失部分系市场系统性风险所致,其余意见均不予采纳。

  多年代表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张志旺律师说,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与广大中小股东(股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一部证券法的发展史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历史。美国证券法之父罗斯有一句话:“整个美国联邦证券法贯穿了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一开始是信息披露,接着还是信息披露,然后是越来越多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每周例行发布会上,也几乎每一次都强调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张志旺律师进一步称,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不当披露等虚假陈述情形层出不穷,同时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法都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受损享有索赔权。虚假陈述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但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以信赖推定原则和市场欺诈理论来推定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二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强势和主动的一方。基于上述特殊性,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提起的索赔,法律上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也就是说,除非虚假陈述行为人能证明投资者:(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投资者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否则,均应当赔偿投资人的损失。然而,超华科技的抗辩意见把普通侵权与特殊侵权混为一谈,也无法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投资者索赔胜诉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也在情理之中。同时超华科技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巨大。

  张志旺律师补充说,如果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证券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等,同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股民诉超华科技案中,年报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等作被告的案件中,均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超华科技因年报中虚增利润区区数百万,却面临数千万巨额赔偿的事例,无疑给信息披露行为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王妍

超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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