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莉丝汀(01210.HK)主要股东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以委任及罢免董事

克莉丝汀(01210.HK)主要股东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以委任及罢免董事
2019年01月10日 22:57 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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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1月10日丨克莉丝汀(01210.HK)宣布,公司接获Sino Century Universal Corporation("要求方")发出的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的书面要求,要求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58条召开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藉此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i)根据细则第83(2)条即时委任罗田安先生担任执行董事;

(ii)根据细则第83(2)条即时委任秦华女士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iii)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朱永宁先生担任董事;

(iv)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林铭田先生担任董事;

(v)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詹益昇先生担任董事;

(vi)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徐志明先生担任董事;

(vii)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卓启明先生担任董事;

(viii)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洪敦清先生担任董事;

(ix)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周美林先生担任董事;及

(x)根据细则第83(5)条即时罢免陈石先生担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58条,任何一名或多名于递呈要求的日期持有不少于附带于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的股东,于任何时候均有权透过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倘于有关递呈后21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以相同方式召开大会,而公司须向递呈要求人士偿付所有由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未能召开大会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根据细则第83(2)条,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案选举任何人士担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增加现有董事人数。根据细则第83(5)条,股东可透过普通决议案后董事任期届满前随时罢免该董事,即使细则或公司与该董事订立的任何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惟不得影响根据任何该协议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的申索)亦然。

于接获要求通知当日,要求方为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8.24%的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根据公开资料,要求方由Goyen Investments Ltd.全资拥有。Goyen Investments Ltd.由罗田安全资拥有,而罗田安为执行董事江若娴的配偶。

要求通知并无载列有关要求决议案的任何原因及╱或理据。因此,董事会无法向公司股东提供有关要求决议案的任何原因及╱或理据以供考虑。

克莉丝汀 细则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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