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可二选一:不要误选“优惠政策”反而多交税!
本报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年终奖优惠政策给予3年过渡期,这给予纳税人一定自主筹划空间。但纳税人千万要算好账,不要误选计税方式,导致个税税负增加。
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线回应网友提问时指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简而言之,年终奖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政策,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
扣除项目增多,单独计税“优势”下降
2019年1月1日,我国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四类收入合并按年纳税。
“之前我跟我的客户说,个税新政下可能不会有年终奖的优惠政策。年终奖的优惠政策,是应对原来按月计税的、与工资发放不匹配,导致奖金发放或者工资多发放的月份税负陡增的现象。新个税法下,收入按年度综合计税,能避免税负月度波动较大的现象。”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2018年12月27日晚间,财政部发文对个税法修改后的政策衔接问题加以说明,明确了年终奖等优惠政策仍将继续执行3年。
具体而言,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这能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不过,这个“优惠政策”未必适合所有人。
叶霖儿表示,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税率。但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税负增加。
例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如其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的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增加。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新税制下,是按年汇总纳税的,而且扣除额度要更高,年终奖优惠政策是否有效,是需要自行计算。”上述税务经理表示。
年终奖的“优惠力度”不如之前,跟扣除额度增加有关。新税制下,除了现有的“三险一金”扣除项目,起征点从4.2万元/年提高到6万元/年,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收入是在扣除上述项目后计税,而年终奖没有这类扣除、对全部年终奖收入直接计税。
避开税负陡增临界点
上述税务经理指出,计税方式“二选一”的政策其实并不新鲜,因为年终奖的政策,原本就是给予纳税人一次选择机会,可以指定年度内的一笔收入为“年终奖”,纳税人可以使用这个机会,也可以不用。年终奖政策允许对年度内一笔收入给予“特别处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之所以延续这个政策,可能主要是为了保证2018年发放的年终奖不受到太大影响。因为改为按年综合纳税后,税务筹划作用下降了。税务局官员之所以强调这点,可能主要害怕纳税人政策适用不对,导致税负增加”,该税务经理直言。
除了中低收入群体,年终奖若刚好卡在重要节点上的群体,也需要避开税负增加的可能。
叶霖儿表示,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这些临界点,刚好都是综合所得税率表不同税率的分界收入,包括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96万元。
比如,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之所以会有这种“甜蜜的烦恼”,是因为年终奖适用税率,是以年终奖除以12对应的收入所对应的税率档次,但计税基础仍然是“全部年终奖”,这导致了处在税率换档的收入出现税负陡增,即税负不连续的现象。因为税负陡增,相应地,到手收入则会减少很多。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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