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年11月10日 05:14 证券日报

原标题: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36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0年10月30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

  2.2020年11月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

  4.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徐晓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现根据各项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及未来需求,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重组成立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协商后,双方于近期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预计2020年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预计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利息收入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截止2020年10月财务公司严格按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制订了存款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关于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特制订本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1、2、3、6项议案。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 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3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0年10月30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

  2.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杨培功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现根据各项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及未来需求,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重组成立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协商后,双方于近期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预计2020年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预计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利息收入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截止2020年10月财务公司严格按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制订了存款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关于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特制订本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1、2、3、6项议案。详情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3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4月2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详见4月3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告》。因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重组成立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两项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2020年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213,222.49万元;202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存款利息收入为2,821.10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截止披露日,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为0元,2020年1月1日至披露日,存款利息收入为0元。预计2020年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预计2020年公司在原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及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利息收入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19年期末,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03,492.20万元,2019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3,612.83万元。2019年未发生贷款业务。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476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22H2110000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2020年1-10月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4.40亿元,同业款项300.79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822.56亿元。2020年1-10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8.64亿元,实现利息收入22.7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9.97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司及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实现对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公司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公司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公司的存款;

  (8)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对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0)承销或分销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1)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2)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3)在财务公司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向公司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9日。

  (2)生效条件: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3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0年7月,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重组。2020年9月22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神华财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0〕637号),批准神华财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2020年9月25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与财务公司协商后,双方于近期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2.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郭凡进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张海升先生、彭继慎先生、孙晓东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7单元201、20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476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22H2110000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的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2.主要财务指标

  (1)2020年1-10月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4.40亿元,同业款项300.79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822.56亿元。2020年1-10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8.64亿元,实现利息收入22.7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9.97亿元。

  (2)监管指标评估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截至2020年10月末,资本充足率28.10%,拆入资金比例0.00%,长短期投资比例46.28%,担保比例0.04%,自有固定资产比例0.01%。

  (3)股东存贷情况

  注:存款、贷款余额为2020年10月31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余额。

  3.关联关系说明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持有公司61.42%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持有平庄煤业51%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内蒙古电力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同受国家能源集团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结算、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指国有四大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和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公司的要求或指示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服务(包括履约保函、额度共享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司及公司的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公司实现对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公司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公司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为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公司的存款;

  8、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对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0、承销或分销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11、金融咨询服务: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公司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2、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财务公司将与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13、双方同意,在财务公司未来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可以向公司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服务。

  (三)交易限额的规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40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吸收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40亿元。

  (四)生效条件及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财务公司及其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关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财务公司与本公司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证。

  八、与财务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止披露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为0元,2020年1月1日至披露日,存款利息收入为0元。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2020年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213,222.49万元;202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存款利息收入为2,821.10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5.财务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4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4月2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详见2020年4月30日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现根据各项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及未来需求,公司需对原预计进行修订。

  2020年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采购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发生15,000万元,现修订为25,000万元;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发生50,000万元,现修订为35,000万元;公司与平庄煤业材料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35,000万元,现修订为12,000万元;公司与平庄煤业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原预计2,000万元,现修订为4,000万元。其他类型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变。

  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晓惠、郭凡进、赵宏、杜忠贵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已发生情况及修订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惠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3701Q

  注册资本:235,419.264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7月10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平庄煤业总资产328.11亿元,净资产109.09亿元,营业收入76.41亿元,净利润1.27亿元。

  (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喜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267J

  注册资本:13,466,209.11498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3日

  经营范围: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总资产18,264.29亿元,净资产7,448.00亿元,营业收入3,853.11亿元,净利润428.46亿元。

  (3)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亮

  住所:伊旗乌兰木伦镇布连办事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794974781

  注册资本:413,4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8日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煤炭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以及租赁业务。

  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42.42亿元,净资产55.71亿元,营业收入30.86亿元,净利润8.02亿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履约能力分析

  (1)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国电(北京)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国电物流有限公司、国电物资内蒙古配送有限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正在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包括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等公司协商签署《2020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目前已签署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1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东三家。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交货数量以货票计费数量为基准,由卖方承担铁路货票收费计重的1.2%以内的路运损耗,超出部分由买方承担。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井工矿: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前月最后一期蒙东褐煤价格指数]*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沙岭。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分别为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1.3供货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白市。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月基准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元露天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井工矿基准热值3200千卡/千克、3600千卡/千克、38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元露天矿: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井工矿: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1.3供货时间: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及数量:除元露天矿外,双方月度供需数量按月度计划分解表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计划的10%,如遇特殊情况调整幅度大于10%时,须供需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2交货方式:乙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乙方;到站:吉林北。收货人:甲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甲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甲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甲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井工矿基准热值为4000千卡/千克。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2020年2月-12月,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1.2结算价格=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合同基准价±(实收热值与合同基准热值之差×每大卡价格)。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甲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费按乙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三)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物资及劳务采购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物资及劳务采购采用市场价或协议价进行交易,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公司向平庄煤业销售煤炭主要是用于锅炉运转及配煤销售,在煤质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利于保障销售收入。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有利于公司在煤炭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下,保障煤炭销售收入。公司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物资及劳务采购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        公告编号:2020-04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14:0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9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0年11月19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项议案于2020年11月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2、3项议案需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第4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中第1、2、3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表决时,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各项议案将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具体内容见2020年11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11月25日8:30~11:30和14:00~17:00

  2.登记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0年11月2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0476-3328220)到公司。来信请寄: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证券部,联系人:王丹、于秉旭,邮编024076(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丹、于秉旭

  电话:0476-3328400、3323008

  传真:0476-3328220

  电子邮箱:nmgpzny@163.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

  邮编:024076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6.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7.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780”,投票简称为“平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内任选一项,并在相应方框内打“√”;

  2.如出现两种以上选择或有涂改,为无效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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