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年11月04日 04:33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56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1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以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4)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11月18日9:30-11:30,13:30-16:00。

  3.登记地点: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楼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

  (2)联系电话:024-23838888-3715

  (3)传    真:024-23408889

  (4)电子邮箱:zqb715@zhongxingsy.com

  (5)联 系 人:刘女士、胡女士

  5.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六、备查文件

  1.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一项议案只可有一种表决方式,或同意,或反对,或弃权。请在相应的表决栏目上划√,不可以兼划,否则无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及股份性质受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日期                  委托人签名(法人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书有效期限:至2020年  月  日前有效

  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715”,投票简称为“中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55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8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李宏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此项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本次补选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后,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刊登在2020年11月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20年11月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宏胜,男,1977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供配货中心小家电采购助理,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商场家电业种经理助理,大商电器连锁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商场驻店总经理;现任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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