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2020年08月21日 03:08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黄金 公告编号:2020-049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联储润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润达”)、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北京云领创泰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领创泰”)、刘焱、李潮中、朱光贵、田志强、李春妮、林向军、历建博共同设立嘉兴希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了《嘉兴希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本次设立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4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比6.52%。

(二)本次投资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联储润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N6U5H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9日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9楼908室

6、法定代表人:宋涛

7、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联储润达100%股权,为联储润达控股股东,联储润达无实际控制人。

10、登记备案情况:联储润达已于2018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GC2600031185。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联储润达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当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联储润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7195D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4)成立日期:2001年08月20日

(5)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深港中海信科技园总部经济中心2002

(6)法定代表人:周兴梅

(7)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与制作;经济、科技信息咨询;生产经营智能家电控制器项目系列产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开发、经营科技园区;科技企业的投融咨询、管理咨询和信息咨询。

(9)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

中海信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中海信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中海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邱新成。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海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当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中海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北京云领创泰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北京云领创泰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DWEXR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16年11月08日

(5)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11层1103-A

(6)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岭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派刘大刚为代表)

(7)注册资本:1,261.26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

云领创泰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云领创泰实际控制人为张楠。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云领创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当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云领创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参与本次设立合伙企业的7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7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当前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自然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嘉兴希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55室-90

(四)注册资本:46,000万元人民币

(五)合伙目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

(七)合伙期限:7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

(八)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及其出资如下表所示: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联储润达。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职权

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和处置等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联储润达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三)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违约处理办法。

(3)在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当然退伙时,引入新的普通合伙人。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明确规定必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事项进行决议。

2、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四)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联储润达。

(五)投资事项

1、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投资于如下范围:

(1)通过直接增资、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合规的形式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

(2)闲置资金投资于符合期限要求的和/或具有一定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存款、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

2、投资决策程序

(1)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决策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运营、决策的权力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

(2)在合理的且不被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依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如有)进行闲置资金管理。

3、产品成立

(1)首期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取得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产品成立的日期为产品成立日。

(2)管理人应在如下先决条件均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自行决定并宣布产品成立,并书面告知全体合伙人:

① 本协议已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完成并生效。

② 本合伙企业的募集账户中至少叁仟万元(小写: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划付至托管账户。

③ 已获取验资报告。

④ 未出现其他导致本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作或本合伙企业成立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4、产品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产品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5、产品运作期限

(1)各合伙人确认,本合伙企业的产品运作期限为5年,自产品成立日起算,至产品成立之日起满3年为投资期,投资期满至产品成立之日起满5年为退出期。经普通合伙人决定,产品运作期限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2)各合伙人确认,普通合伙人可单方面决定延长产品运作期限,且延期期间需收取管理费,各投资人已充分知悉上述安排可能带来的风险。

(3)产品运作期限届满,或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后提前终止产品运作期限的,本产品即进入清算。

(六)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分配原则

(1)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损失和税费应在各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2)所有收入、收益(利润)、亏损和扣减项目以及全部分配给合伙人的本合伙企业的现金或其它资产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在合伙人间分摊。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任何合伙人无权从本合伙企业获取任何分配。

2、收入的分配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扣除为投资款分期支付或支付本合伙企业费用等而预留的合理金额后的可分配现金按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分配基准日在所有合伙人间,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本条的约定系本合伙企业分配顺序及原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授权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现金分配顺序及原则,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和/或亏损分摊方案,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非现金分配方案

仅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采取非现金分配。非现金分配的方式参照现金分配方案执行。

5、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费用和支出

1、合伙企业费用

本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本合伙企业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事宜相关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服务机构服务费、项目费用、政府税费、清算费用和其他费用。

2、管理费

自产品成立日至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之日,合伙企业应向基金管理人按照1%/年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度预付。

(八)违约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本合伙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各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应在出资期限届满之日次日发出补缴通知,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后[十](10)日内(“出资补缴期”)履行补缴义务。逾期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就其逾期缴纳金额按日[ 万分之五 ]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普通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 ](10)(“出资补缴期”)日内履行补缴义务,在此期间,应就其逾期缴纳金额按日[ 万分之五 ]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如普通合伙人未能在出资补缴期履行补缴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应根据本协议第6.5条的规定将其除名,同时,并不免除其缴纳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违约金之义务。

如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第25.2条及25.3条的规定履行补缴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终止该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继续向合伙企业出资的权利或将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同时,并不免除其缴纳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违约金之义务。

(九)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通过投资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在项目培育成熟后实现投资退出,有望实现较高的资本增值收益。公司作为投资人,可以从中分享投资回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从而积极推动公司外延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本次投资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1、由于投资基金尚处于筹备阶段,后续能否完成设立及备案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主要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相关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3、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投资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对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状况、标的项目的甄选、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投后管理的开展,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设立进展、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严格风险管控,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二)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持续关注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的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黄金 公告编号:2020-050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递交的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前收到全体董事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如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5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20日以短信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长张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6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监事张诚因其配偶万珍珠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8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5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31元/股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实际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0年8月20日

2、授予数量:750万股

3、授予人数:161人

4、授予价格:9.3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各考核年度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实际解除限售比例(M)为零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次实际授予情况: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一致。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1元/股。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1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实施股权激励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0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5917.03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银行、建设银行、厦门农商行、招商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

● 履行的审议程序: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上市前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3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或稳健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该理财额度在上述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金额:公司近12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理财的单日最高投入金额为30,159.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结构性存款、开放式理财等银行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期限:一年期内短期产品、可随时赎回的无固定期限产品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3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自履行上述审议程序(即2020年3月7日)至本公告日期间,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向兴业银行海沧支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50,200万元,属于自履行完毕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之日(即2020年3月7日)至目前的累积购买发生额,包括不同期限、不同年化利率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购买开放式结构性存款(无固定期限,可随时赎回)发生额为47,800万元,有固定期限的结构性存款发生额为2,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购买的兴业银行海沧支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4,000万元,其中开放式结构性存款余额1,600万元,有固定期限结构性存款2,400万元。

2、“乾元-日鑫月溢”与“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为风险较低的稳健型开放式理财产品,产品无固定期限,可随时购买、赎回,流动性较好。

3、截至目前,公司历史购买的理财产品本金未发生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的程序。公司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司财务部门已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本次投资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资金投向

注:上表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开放式)、建行“乾元-日鑫月溢”、中国银行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均为开放式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可随时购买、赎回。

(二)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并保证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并由证券部门及时予以披露;

4、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兴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均为已上市金融机构,厦门国际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商行为非上市金融机构。非上市金融机构的有关情况如下:

(二)受托方的财务状况

非上市金融机构受托方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关联关系情况

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均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本公司与上述受托方进行业务合作以来,未发生理财资金未能兑现、逾期兑付或者本金、利息出现损失的情形,受托方均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查阅了受托方相关信息及财务资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2019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机构审计,2020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2020年8月19日,公司用于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19,337.3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128.03%。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上述理财产品的特征,公司将该等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虽投资均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或稳健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上市前于2020年2月15日、3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或稳健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该理财额度在上述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公司在上市前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0-010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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