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1日 03:06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主业,着力发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销售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稳步提升。与此同时,对内,公司持续优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对外,公司加大投资力度,快速构建国内市场布局。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283,105.50万元,同比增长31.53%,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212,441.83万元,同比增长4.20%;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31,344.98万元,同比增长2,295.9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13.7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541.01万元。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一)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集中力量发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在煤炭、天然橡胶、化工大宗商品基础上,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开拓新的客户群体、销售渠道和业务范围。公司上半年销售规模、利润规模相比上期均大幅增加。

  (二)加大对外投资力度,不断扩大业务市场布局

  2020年是公司实现业务转型后的关键一年,公司上半年相继投资设立浙江封景、上海厚能、等四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全面扩大市场布局,不断开拓新的供销渠道,为公司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三)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有效加强经营管理水平

  为匹配不断扩大的业务规模,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上半年制定了《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增设副董事长职务,将董事会成员由5名增加至7名,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编制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财务报表。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已经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代码:601028 公司简称:玉龙股份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源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五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9 债券代码:128059 债券简称:视源转债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源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五次提示性公告

  1、“视源转债”已于2020年8月17日起停止交易

  2、“视源转债”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

  3、“视源转债”停止转股日:2020年8月31日

  4、“视源转债”赎回日:2020年8月31日

  5、“视源转债”赎回价格:100.28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利率为0.60%,且当期利息含税)

  6、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0年9月3日

  7、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0年9月7日

  8、债券持有人持有的“视源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9、风险提示:根据赎回安排,截至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视源转债”将被按照100.28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本次赎回完成后,“视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截至2020年8月20日收市后距离2020年8月28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有6个交易日,特提醒“视源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一、赎回情况概述

  1、触发赎回情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1号)核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发行9,418,304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4,183.04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9】152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19年4月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并于2019年9月16日进入转股期,转股起止日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5年3月11日。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条款规定,“视源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6.25元/股;2019年5月10日,因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6.25元/股调整为75.71元/股;2019年9月6日,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5.71元/股调整为75.72元/股;2020年6月2日,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5.72元/股调整为74.97元/股。最新有效转股价格为74.97元/股。以上“视源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9月6日和2020年5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视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21日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视源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97.46元/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0年7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视源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视源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视源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28元。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100元/张;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0.6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0年8月31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173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60%×173/365=0.28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28=100.28元/张

  2、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视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2元;对于持有“视源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8元;对于“视源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8元。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3、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视源转债”全部持有人。

  4、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即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8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实施公告,通告“视源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0年8月17日起,“视源转债”停止交易。

  (3)2020年8月31日为“视源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视源转债”。自2020年8月31日起,“视源转债”停止转股。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视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4)2020年9月3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

  (5)2020年9月7日为赎回款到达“视源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视源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视源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三、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视源转债”已于2020年8月17日起停止交易,债券持有人可以在2020年8月28日收市前将自己账户内的“视源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视源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视源转债”持有人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四、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洁、陈晶晶

  联系电话:020-32210275

  公司邮箱:shiyuan@cvte.com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1、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股份的承诺履行完毕。

  2、股份增持承诺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南烨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杨。

  2020年8月20日,公司收到南烨集团《关于南烨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函》,告知截至2020年8月20日,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长航凤凰股份达到3%,持股比例达到18%,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已届满并实施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与承诺情况

  2020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南烨集团《关于增持长航凤凰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在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长航凤凰公司股票15%的基础上,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自有自筹资金方式,以不低于长航凤凰公司总股本1%的比例,继续增持其公司股票;在增持过程中不排除会导致长航凤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详见2020年2月21日公司2020-014号公告)。

  二、承诺期内股份增持情况

  1、增持方式与股数

  (1)2020年3月17日至5月21日,南烨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22,959,573股长航凤凰股份,占股本总额的2.27%;

  ■

  (2)2020年2月24日至4月23日,山西黄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7,403,000股长航凤凰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73%。

  ■

  ■

  2、增持前后股份变化情况

  3、南烨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股权转让

  2020年8月12日,南烨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受让山南华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长航凤凰0.87%股份,华资创投不再持有长航凤凰股份。转让前后,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不变(详见2020年8月13日2020-057号公告)。

  转让前后持股情况列表如下:

  ■

  4、增持进展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关于增持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详见2020年3月19日2020-023号公告)。

  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关于再增持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的公告》(详见2020年4月28日2020-036号公告)。

  2020年5月21日,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达到18%,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20年5月22日2020-044号公告)。

  2020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三、其他说明

  1、南烨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此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2、南烨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3、本次增持及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南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的承诺履行完毕。

  四、备查文件

  南烨集团《南烨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函》。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减持计划到期及新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0-057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减持计划到期及新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承诺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长航凤凰 公告编号:2020-05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承诺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监事庄汉鹏、兰小华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348,000股(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0.33%)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庄汉鹏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7,000股(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0.08%)。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公司监事兰小华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计划到期的告知函》及庄汉鹏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计划到期的告知函》和《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前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其中监事庄汉鹏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7,000股(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0.08%);监事兰小华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82,500股(占公司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 0.36%)。

  2020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监事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截至当日,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庄汉鹏先生、兰小华先生均未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2020年8月19日,上述减持计划到期,减持情况如下:

  1、庄汉鹏先生减持计划时间到期,庄汉鹏先生在原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减持公司股票。

  2、兰小华先生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3)其他相关说明

  ①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②庄汉鹏和兰小华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符合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③兰小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④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将继续关注庄汉鹏新减持计划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特定股东新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公司监事庄汉鹏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股东情况

  ■

  2、本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

  (3)减持数量:

  ■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即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庄汉鹏先生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未出现违反上述规定买卖股票的情形。

  4、其他事项

  (1)庄汉鹏先生将根据其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庄汉鹏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庄汉鹏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将督促庄汉鹏先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到期的告知函》和《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2020年8月13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飞乐音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5号),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8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1、自仪院100%股权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仪院”)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自仪院10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变更完成后,自仪院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仪电汽车电子100%股权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8日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仪电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汽车电子”)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仪电汽车电子10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变更完成后,仪电汽车电子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仪电智能电子100%股权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智能电子”)100%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仪电智能电子10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变更完成后,仪电智能电子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包括:

  1、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同时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事宜。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0,000万元,上市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3、上市公司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上市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事项。

  6、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审批和核准程序,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和风险。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飞乐音响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飞乐音响已依法取得了自仪院、仪电汽车电子、仪电智能电子100%的股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均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相关证明文件;

  2、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120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 新增诉讼金额:32,097,600元及违约金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均为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511号《应诉通知书》及(2020)黑01执772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一: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二:汉柏科技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工大高新

  2、诉讼理由

  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二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各项税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2017年7月31日,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两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自被告二处共购买OPZ00N 数据中心交换机432台,产品单价74,300元,两份合同总价款共为32,097,600元,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80日内以TT/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方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付清,并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10月17日,被告一在两份合同对应的两份货物签收单上盖章收货。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签订《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被告二将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中被告二所有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据《保理服务合同》及《保理合同条件表》于2017年10月19日将76,000,000元款项支付给汉柏科技。2018年4月10日,被告一收到盖有原告、被告二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全部转让)》,写明被告二已将两份《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

  近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此案件将于2020年9月17日开庭审理。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097,6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为4,429,468.8元。违约金以人民币32,097,6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4月15日开始计算,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上诉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二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暂共计36,527,068.8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陈圆

  被执行人:彭海帆

  被执行人: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5,20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9月29日。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时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在《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提起诉讼,哈中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了(2019)黑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于近日作出(2020)黑01执77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均为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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