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1日 02:57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368 公司简称:五洲交通

  一重要提示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五洲交通实现营业收入7.99亿元,完成年度董事会考核指标57.10%,实现利润总额0.39亿元,完成年度董事会考核指标18.4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2%,完成年度目标15.86%;实现总资产106.54亿元,完成年度目标109.34亿元的97.44%。

  (一)疫情防控方面。开启五洲交通战疫模式,确保公路畅通和市场菜篮子供应。一是保持运营路段安全畅通。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织密疫情防控和安全保畅“责任网”“防控网”“宣传网”“保障网”四张网,保证了组织领导到位、排查管控到位、道路保畅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为我区疫情防控和物资运输做出了应有贡献。二是牢牢守护首府菜篮子工程。作为南宁市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疫情发生以来,金桥市场全体干部职工坚守一线,通过“五洲彩虹桥”联合党支部动员广大商户恢复经营,疫情期间市场蔬菜日均供应量达1600多吨,水果交易量60多吨,粮油储存量6000多吨,冷库猪肉等冻品10000多吨,在确保首府“菜篮子”产品供得上、不断档、不涨价的同时,还送输到河池、防城港等6市,最大限度保证疫情期间果蔬等农副产品供应。

  (二)收费公路业务方面。报告期内公路运营工作稳中有新,按照“全面提升公路运营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公路运营质量效益”的总体要求,在受疫情影响下,尽快调整适应新的收费模式,为五洲交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为人民群众美好出行提供高质量服务。一是开启五洲交通战疫模式,确保公路畅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五洲交通攻坚克难,科学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持续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为我区疫情防控和物资运输做出了应有贡献。二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打逃方式,确保通行费颗粒归仓。主动联合相邻省份高速对跨省逃费车辆测试,并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堵漏增收, 1-6月,堵漏增收金额为116.4万元。三是积极探索增创效渠道,多措并举引车上路促增收。4月起,五洲交通组织相关人员到沿线周边大型企业、物流公司、沿线服务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司乘人员介绍经岑罗路、坛百路往返广东、云南等主要区域的优势,对目前广西出台差异化收费货车打折等政策进行了宣传,同时还对沿线周边景点优惠等信息进行了推广。吸引更多的车辆行驶五洲交通高速公路路段,带动通行费效益、促进地方旅游和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多赢的局面。四是全力做好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保运行、保稳定工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取消省界收费站切换新收费系统期间未出现收费站堵塞、重大舆情等不良影响事件发生,确保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是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坛百路全线推广应用“快快绿通”管理平台,岑罗公司引进路段事件检测分析系统,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六是系统部署,做实做细“十三五”迎国检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职工作组,制定迎检工作方案,根据路况及时优化维修养护计划,督促养护施工单位加强路面日常病害的修复,精准有效提升路容路貌;以服务区新一轮招商工作为契机,要求承租方加大服务区改造升级投入,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品质,按照五个阶段步骤落实迎检工作。

  (三)商贸物流业务方面。报告期内推进物流园区升级改造,经营形势稳重向好。金桥物流园发展回暖向好。一是市场配套功能更加完善,与江楠市场合作建设的综合批发零售区5月18日正式开业运营,可容纳摊位320个,品类涵盖肉类、水产、豆制品、冻品、熟食等,有效补齐短板,完善市场业态,满足群众需求;生鲜集配项目正式开工建设,预计10月份正式开业。二是针对疫情调整出台招商优惠政策,开展精准招商,上半年冷库出租率达85.20%,同比增长6.70% ;冻品区商铺出租率达96.75%,仓库及商铺出租率为85.29%,维持稳定局面。三是商圈贸易项目增幅明显,预计上半年商圈贸易收入达4737万元,同比增长41.95%。四是智慧园区改造工程稳步推进,供应链数据交互中心系统、食品溯源系统、车辆收费系统、园区内外导视牌等一系列提升工程稳步推进。万通物流园区升级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整体改造方案紧锣密鼓修订,改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已选定,加快开展进场施工。

  (四)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方面。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业绩基本持平。一是受疫情影响,房地产销售招商、蓄客等一系列暖场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金桥公司积极作为,主动联系有意向的新老客户促成销售,突围疫情困境,实现物业销售;二是根据五洲国际项目业主特点及市场实际,调整销售单价,完善清盘方案并建立奖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剩余房源的“去化”工作。报告期内房地产板块实现收入1.29亿元,与上年相比基本保持持平。

  (五)财务管理方面。用足相关优惠政策,实现开源节流和降本增效。一是利用国家复工复产的政策,母公司和金桥公司共取得财政贴息2%的0.8亿元贷款,金桥公司、兴通公司通过向地方发改委申请疫情期间金融政策获得了35万元的地方政府贴息,为公司疫情期间积蓄资金储备同时节约财务费约129万元。二是疫情期间,坛百公司、岑罗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获批延期缴纳税款共计240.15万元,五洲交通体系获得社会保险缴费减免500多万元,减免残疾人保障金21.5万元,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三是获得广西区财政厅同意延期支付公路免费期间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国债转贷本息5400万元,极大缓解了疫情期间的还贷资金紧张。四是金桥公司和金桥物业公司通过提升企业行业品牌,向行政部门申报“防控物质补贴”“小微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征20%”等多个项目,为公司开辟“减税降费”新渠道,节约税费约14.23万元。

  (六)安全生产方面。落实安全责任,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和签订2020年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层级、各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故应急管理,不断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要求配备各类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上半年共对9批次55名新入职及转岗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5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训,对相关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交底,坚持组织开展轮值安全员、班前5分钟等安全活动,未经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四是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活动31次,出版安全类版报131版,悬挂安全宣传横幅688条,海报283张,发放各类安全宣传传单84470张。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洲交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0-02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2.72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2日开庭审理,2019年10月10日判决:1.解除原告五洲交通与被告铁达公司、成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2.被告铁达公司返还五洲交通股权收购预付款5,000万元;3.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利息损失1,077.72万元(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4.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律师费5万元;5.驳回五洲交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4.5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共计35.09万元,由被告铁达公司负担。因铁达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义务,五洲交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二)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0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5,285.98万元。因反诉涉及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2月11日判决:1.确认黄海乐于2018年9月10日向五洲交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无效;2.驳回黄海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31万元由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上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2020年6月4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万元(黄海乐已预交),由黄海乐负担。

  (三)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485.69万元。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3月19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四)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李玉民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42.85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7.65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2.85万元+17.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1,988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14元,案件保全费3,833元,合计2.36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

  (五)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收到法院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91.77万元;2.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5.28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91.77万元+15.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4.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6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3,601.8元;6.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5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上诉人黄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

  (六)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军、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军、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银公司”)、莫威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1.被告绿桂公司偿还原告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绿桂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20万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3.被告黄建军、莫威对被告绿桂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军、莫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绿桂公司追偿;4.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绿桂公司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3)第110728号至110736号、110739号至110741号、110743号至110746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该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万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绿桂公司、黄建军、莫威共同负担。2019年2月21日,利和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4月14日收到法院转来执行款项1.38万元。

  (七)利和公司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莫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1.被告宏丰公司偿还原告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宏丰公司支付原告利和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20万元从已付利息中扣除);3.被告黄彩绵、莫威对被告宏丰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彩绵、莫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宏丰公司追偿;4.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世银公司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第2006030206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2006040208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第2006060210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该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万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宏丰公司、黄彩绵、莫威共同负担。2019年2月21日,利和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4月14日收到宏丰公司执行款项2,525.68元。

  (八)利和公司与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广富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华泰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7月1日,收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川县法院”)转来处置广富公司土地执行款6.68万元,2019年7月22日收到富川县法院终止本轮执行裁定书。2020年2月27日收到富川县法院对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华泰公司破产清算申报债权的公告,2020年4月9日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九)利和公司与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华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对上述债务在继承曾庆润遗产的范围内向利和公司承担偿还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华泰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后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2月27日收到富川县法院对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华泰公司破产清算申报债权的公告,2020年4月9日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十)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5日法院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5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7月18日,富川县法院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 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 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幢2单9元 201号房屋、11 幢 101号房屋、11 幢 102 号房屋、11幢108号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157.7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执行款5.741万元。2018年7月31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年8月1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2018年11月16日,利和公司针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方案的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之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157.7万元优先受偿以及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 1,682,294 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利和公司的主张。利和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并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年11月6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申请。2019年12月26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申请。2020年7月12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撤销之诉抗诉申请。

  (十一)利和公司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小霞、蒙影、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开电气”)借款合同纠纷将广开电气、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网公司”)、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宁公司”)、罗小霞、蒙影、钟文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1万元。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广开电气归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桂网公司、创宁公司、罗小霞、蒙影、钟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9.28万元由六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六被告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8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90万元,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广开电气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执行款95.89万元。2019年9月10日收到执行款82.45万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23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利和公司近期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十二)利和公司与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展公司”)、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米粉”)、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1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盛展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蒙建傧的抵押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双龙米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2018年8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利和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利和公司近期向法院递交查封申请和恢复执行申请。

  (十三)利和公司与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餐具”)、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双龙米粉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阙振峰的抵押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双龙餐具、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2018年8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利和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9日收到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

  (十四)利和公司与双龙餐具、农高敏、阙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餐具、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0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判决:1.被告双龙餐具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由被告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2018年8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利和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

  (十五)利和公司与黄尚敏、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0.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14日作出判决:1.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和案件受理费;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

  (十六)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14日作出判决:1.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尚敏、罗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由利和公司负担175元,其余部分及案件保全费7.14万元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3月15日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

  (十七)利和公司与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万洲餐饮、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相传餐饮”)、黄尚敏、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开庭审理,2017年9月21日判决:1.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万洲餐饮对喜相传餐饮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洲餐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4.喜相传餐饮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名下的位于田阳县玉凤镇百民方屯面积为2,054.2亩的林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阳林抵登(2013)第00004号)。被告黄尚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47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747元,喜相传餐饮、黄尚敏、万洲餐饮负担7.40万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利和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5日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5月22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

  (十八)利和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晁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3日开庭审理,2018年12月6日判决:1.南山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南山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对南山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山公司追偿;4.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亿晁公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19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杨雪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1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220元,七被告负担5.94万元。南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开庭,并于2019年8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9,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由被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4925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原审被告南山公司、亿晁公司、东昇公司、杨和荣、杨雪岸负担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6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负担。利和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1日收到法院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

  (十九)利和公司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王晓宁、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生物”)借款合同纠纷,将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2.5万元。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中能生物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2017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如中能生物在2017年3月31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2%,如不能按期偿还,将取消利息优惠条款;王晓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能生物未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利和公司对王晓宁持有的中能生物的2,7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和公司已预付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 2017年4月25日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三被告于2017年10月14日与利和公司达成新的庭下调解协议,承诺在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935万元,缴纳利息费用46.81万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8月30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其他案件执行拍卖中能生物名下地产所得款项中,利和公司受偿数额为220.95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2月1日、3月5日、4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中能生物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辰三巷5号、7号房产以及王晓宁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669号15号楼1-202号房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均已流拍。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20年7月11日裁定:1.中能生物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辰三巷5号、7号房产作价421.74万元交付给利和公司,抵销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2.王晓宁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669号15号楼1-202号房作价219.84万元交付给利和公司,抵销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3.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4.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十)利和公司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木业”)借款合同纠纷,将金华木业、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鑫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13.2 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金华木业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6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坛鑫公司、毛锐、何锡锋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4日法院下达执行受理通知书。2019年3月1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62个地下车库进行评估。利和公司2020年3月5日收到评估报告,并于近期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十一)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坛鑫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5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2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1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法院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2018年2月6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1月3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6商铺、4008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2019年2月25日收到法院以资抵债裁定书: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6号商铺作价135.86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135.85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8号商铺作价288.70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288.70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3.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4006商铺、4008商铺的查封。4.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利和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利和公司2020年6月11日再次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

  (二十二)利和公司与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3.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34万,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6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4.39万元,减半收取2.19万元,由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若旭攀公司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旭攀公司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调整为: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若旭攀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本条约定的优惠条款作废;若旭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利和公司对坛鑫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1月3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2019年2月25日收到法院以资抵债裁定书: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号商铺作价536.68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536.68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的查封。3.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利和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6月11日利和公司再次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

  (二十三)利和公司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陈晓宇、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陈晓宇、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燃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75.19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2019月1月29日判决:1.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万元;2.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01%计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五洋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陈晓宇对被告五洋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晓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洋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93万元,由被告五洋公司、陈晓宇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上诉。2019年3月14日,利和公司收到回款42.33万元。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2019年9月20日判决:维持南宁市兴宁区法院(2018)桂0102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2.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五洋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7万元;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由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5万元,由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负担5.43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93万元,由五洋公司、建燃公司、陈晓宇共同负担。因被告并未按判决执行,2019年11月25日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9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近期利和公司与五洋公司、唐秀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十四)利和公司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0.31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2日判决:1.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万元;2.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计付;2.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更源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4.07万元;4.被告唐秀用对被告更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秀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更源公司追偿;5.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建燃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为限);6.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72万元,由被告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开庭,并于2019年7月3日判决:1.维持一审第一、二、四、六项判决;2.变更一审第三项判决为更源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8.07万元;3.变更一审第五项判决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建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承诺兑付的金额1200万元加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5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5.2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2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0.72万元,由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负担。因被告并未按判决执行,利和公司2019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期利和公司与更源公司、唐秀用三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十五)利和公司与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0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9月1日判决:1.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奥润公司存在于第三人合越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海乐对被告奥润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润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5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合计5.25万元,由被告黄海乐、奥润公司负担。被告奥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万元,由上诉人奥润公司、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近期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六)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22.9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3日开庭,2019年7月31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利和合客2016-004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5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48.25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4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上诉人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近期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七)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蒙建傧、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万祥公司、蒙建傧、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12.5万元。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万祥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95万元,其中2017年6月30日归还本金95万元;2017年10月30日归还本金250万元;2017年11月30日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5年3月8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蒙建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减半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执行,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2017年7月13日、2018年2月6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利和公司发现有人陆续在该案抵押物田阳县田州镇凤马村21613.80㎡的土地上违法建造十几栋住宅房屋。为维护利和公司作为该土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利和公司向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制止、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无果,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被告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的违法违章建筑做出行政处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31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判决:1.确认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驳回利和公司要求被告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本案的违法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2020年3月5日收到法院判决:1.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1行初3、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2.撤销田阳向人民法院(2019)桂1021行初3、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3.由被上诉人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就上诉人提交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田阳县自然资源局、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利和公司因不服田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要求制止、拆除鑫祥(红康)小区在建违法违章建筑的举报函〉的处理意见》,利和公司2020年6月29日向田阳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近期田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十八)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利银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8.85万元。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2017年3月29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桂利银公司支付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087.74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4年12月3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2015年1月3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3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31日起以137.74万元为基数。上述利息按月利率1%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沣桦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3万元,由桂利银公司和沣桦公司承担7.80万元元,凭祥万通公司承担5.53万元。2017年11月13日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已于2017年10月26日生效。2018年3月19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1月8日,收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沣桦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通知书。

  (二十九)凭祥万通公司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圣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41万元。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2018年9月19日开庭审理,2019年3月28日判决:永正圣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支付的保证金80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扣除515.41万元以及以406.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48%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之后,余款退还永正圣公司。案件受理费4.86万元(永正圣公司已预交)由永正圣公司负担1.56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3.30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开庭审理,2019年8月5日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8)桂14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凭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凭祥万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万元予以退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开庭审理,2019年3月28日判决:驳回永正圣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万元,由永正圣公司负担。永正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2万元,由永正圣公司负担。

  (三十)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凭祥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润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将海润合作社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万元。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9月11日开庭审理。2020年3月2日收到一审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海润合作社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2.海润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凭祥万通公司返还货款15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6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3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2.33万元,由海润合作社负担。海润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2019)桂148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受理费1.83万元、保全费0.5万元、二审受理费1.8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三十一)凭祥万通公司与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开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4.72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一审判决:1.毅昭公司向凭祥万通返还货款62.64万元。2.驳回凭祥万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万元,保全费4756元,合计1.70万元,由凭祥万通负担4428元,毅昭公司负担1.26万元。毅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三十二)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4.58万元。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30日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价格下降损失524.12万元;2.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货物堆存费损失136.37万元;3.驳回原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万元,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3.32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5.30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6月20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4日裁定:1.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万通进出口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3万元,本院予以退回。重审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开庭。2019年10月31日收到法院通知书,中铁物流申请涉案铁矿石贬值损失进行鉴定。2020年3月27日收到鉴定评估报告。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4月7日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12,419.99吨铁矿石的贬值损失380.54万元;2.驳回原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万元,价格评估费3万元,两项合计10.70万元(原告中铁物流已预交),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6.33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4.37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重审二审判决。

  (三十三)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港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港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嘉公司”)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2.98万元。法院于 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16日开庭审理。2018年7月27日收到法院2018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港嘉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151.80万元;2.被告港嘉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1.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3.案件受理费2.22万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2.24万元,由被告港嘉公司负担。2019年1月8日法院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法院裁定终止本轮执行。

  (三十四)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将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93.65万元。2018年10月8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日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万通进出口公司2020年5月20日收到中止诉讼民事裁定。

  (三十五)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长实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长实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080.74万元。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6日收到法院判决:被告长实公司与被告航联投资共同返还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5,080.74万元。案件受理费29.68万元由长实公司与航联投资共同负担,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6.84万元,多预交17.16万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三十六)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合作协议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长实公司合作协议纠纷,将长实商贸、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0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25日收到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长实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编号:WT-MY-2013-04-012-001);2.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向原告万通进出公司返还合作包干费170万元。案件受理费2.01万元,由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负担。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三十七)万通进出口公司与云南省元江县新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云南省元江县新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新丰公司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4.27万元。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8日开庭审理,2019年7月15日判决:1.被告新丰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14.04万元;2.被告新丰公司向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四计付);3.驳回万通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0.49万元,保全费0.17万元,两项合计0.67万元,由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0.30万元,被告新丰公司负担0.37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近期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三十八)万通进出口公司与航联投资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航联投资合同纠纷,将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1.89万元。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1月4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航联投资公司退还进出口公司合作费用及租金38.28万元;2.航联投资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给付资金占用费26.16万元;3.驳回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1.80万元,由航联投资公司负担。

  (三十九)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对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通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容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容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2月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容顺管理人。2020年4月22日,法院发布公告称定于2020年7月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四十)合越公司与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奥润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合越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奥润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3.05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4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合越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万元,由合越公司负担。合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万元,由合越公司负担。

  (四十一)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彭卫伦、黄爱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06.87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31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5月15日判决:1.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货款1429万元;2.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百铁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共计1,131.68万元;2020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1,4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4.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保函费2.67万元;5.被告百铁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兴通公司有权对被告彭卫伦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彭卫伦占总股权的90%)、被告黄爱敬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黄爱敬占总股权的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向原告兴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卫伦、黄爱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百铁公司追偿;7.驳回兴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共计18.13万元,由原告兴通公司负担5,976元,被告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负担17.53万元。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0年6月8日提起上诉,兴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也于2020年6月9日提起上诉。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百铁公司与兴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百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6日将兴通公司起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85.41万元。2020年7月21日,兴通公司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兴通公司对百色市右江区法院管辖异议裁定不服,2020年7月30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2,585.41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40.96万元(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止为240.96万元,超出部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付)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8年12月7日,原告百铁公司与被告兴通公司就原告开发的嶺秀尚都楼盘十间铺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将嶺秀尚都1栋1层8101号、1栋1层8102号、1栋1层8103号、1栋1层8105号、1栋1层8106号、1栋2层8201号、1栋2层8202号、1栋2层8203号、1栋2层8205号、1栋2层8206号共十间铺面出售给被告,总价2,585.41万元。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2018年12月6日支付首付款及余款。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约定,逾期在90日以内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018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2018年12月24日原告将上述合同提交至百色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百色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2020年1月17日,原告通知被告办理收房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截至2020年4月29日止,被告的违约行为共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0.96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诉。

  (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66.12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QF-WTMY-20131203)。

  (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4,166.1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2月10日,原告(需方)万通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供方)启帆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WTMY-20131203)。双方约定,由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被告启帆公司购买镍铁15,897.05吨,单价为2,642元/吨,合计4,200万元。并对镍铁质量、技术标准、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被告启帆公司支付货款4,166.12万元。但被告无力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至今尚欠4,166.12万元的镍铁矿货未交付,属违约。

  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因被告启帆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而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启帆公司应返还尚欠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的货款。故原告万通进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2.27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XXHL-PXWT-GDGH-10-01、GXXHL-PXWT-GDGH-1101、GXXHL-PXWT-GDGH-12-01)。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62.2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年9月6日、2013年10月21日以及2013年11月13日,原告(买方)凭祥万通公司与被告(卖方)启帆公司在钦州分别签订了三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XXHL-PXWT-GDGH-10-01、GXXHL-PXWT-GDGH-11-01、GXXHL-PXWT-GDGH-12-01)。合同对产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约定案件争议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第七条约定交货地点为广西钦州保税港内码头堆场交货。

  合同签订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原告凭祥万通公司通过开具信用证的方式向被告启帆公司支付了货款合计9,000.55万元。此后,因被告启帆公司的原因,双方无法继续开展镍铁贸易。

  另,启帆公司系由新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从2012年8月开始,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开展镍矿及煤炭等贸易,启帆公司曾留存部分货款1,066.28万元;从2013年2月开始至2013年12月,原告凭祥万通公司陆续收到被告启帆公司预付货款、保证金及退回的镍铁货款共计5,172万元;此外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还收到案外人朱昕阳、润达投资公司、王广新代付的货款合计2,200万元。因此,被告启帆公司尚欠9,000.55万元-1,066.28万元-5,172万元-2,200万元=562.27万元的货款合同义务未能履行。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凭祥万通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因被告启帆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告凭祥万通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而应当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启帆公司应返还尚欠原告凭祥万通公司的货款。故原告凭祥万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1-6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本期计提坏账准备933.78万元,冲销坏账准备626.51万元,本期利润减少307.27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0-02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与会议材料于2020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12人,分别是周异助、韩道均、张毅、韩钢、黄英强、王东、林森、杨旭东董事和赵振、秦伟、咸海波、孙泽华独立董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作出决议:

  1.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关于修订《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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